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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
薛兆丰
监管
自由放任
目录: 自由民主宪政通往奴役之路
时间: 2013-07-19 20:08:06
自由放任和政府监管的各自逻辑前提,兼谈薛兆丰与叶檀的共识;
自由放任,市场不需要监管,也不允许政府擅自监管;
政府权力如果先行介入,对“行政权力”的上级监管就必不少;
“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受害人举证=疑罪从无=天赋人权”;
由于过失杀人、强行禁锢等非法行为,在目前治案和刑法中都法有另罪,因此不构成“传销”的本罪。否则道德角度无限上纲,就可以因为有人吃饭噎死了,就把种粮卖米的农民抄家灭族,在辩证法上也不难罗织罪名。这就是道德治国与民主法治,在逻辑上的区别之处,并不是说法治鼓励缺德,而是罪归罪,道德归道德,道德不构成犯罪,罪无二罚,法无二纲!犯罪只问法中成罪与罚,别指望象李天一的律师和同情血统高贵的嫌疑人的那些法学家一样,指望恶人先告状责问公众和受害人的道德,就可以让李天一的犯罪事实蒙混过关。
按照薛兆丰先生的思维,可能就会说:“用这样的逻辑,将可以为非法集资、庞氏融资,彻底洗脱原罪!”,——>Sure!,政府都可以不管,让市场自主的司法独立去解决,整个市场经济之中,包括非法集资和庞氏陷阱,以及什么热钱庄家阴谋论,都不需要监管,私相授受的神圣不可侵犯,也不容忍任何政府权力的擅自介入。此即所谓自由放任。自由放任的前提,就是政府权力没有介入市场竞争;政府权力如果先行介入,上级的监管就必不可少!不是监管市场,而是监管介入的政府权力。
中国传统文化之愚昧落后,中国文人之卫道无耻,就在于把政府对市场的擅自介入谓之“监管”,监管的却是市场经济中的“私相授受”,——>这叫封建制度,更准确的称谓是“国家主义全民奴隶制”!笔者之所以对薛兆丰先生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就因为薛兆丰的“私有化”,并没有足够证据与封建制度的Charter私有化厘清区分;却在吴英等案件中,明白无误地接受了诸如“影子银行原罪”,甚至让人怀疑其持有“贱民原罪”(邓玉娇案)的观念。两者迹象合并则显示,薛兆丰先生极可能与张五常一样是马尔萨斯主义者。
叶檀尽管在“影子银行,非法集资”(如吴英,曾成杰等案)中与薛兆丰的观点类似,但是几乎三句不离监管,四句不离“宏观调控”,五句不离“建构主义”,句句不离“诚信”,……,字字句句统统是中世纪基督教那套道德经济学!在叶檀公知的大脑中,所谓的至关重要的诚信,不是由消费者的自主买卖买出来的商业无形资产,甚至不是经营者信仰上帝的自律(基督教的观点),而是由政府法家暴政的狼牙棒,棒打市场经济私相授受,无限制造无厘头的“违法成本”(其实就是交易成本)。因此叶檀是民粹型地接近左棍。
ps1:叶檀要求政府权力积极“监管,打压”时,又反对政府“救市”,但不反对对国企等危机补贴;有趣的组合;
被称为奥地利学派的薛兆丰先生,与自认为萨缪尔森主义者的叶檀公知,在他们自以为是对公众启蒙的建构主义之中,都缺乏了民主和法治最根本的要素“默认权益归于个体”,表现在他们的监管(叶檀称)和严刑峻法(薛兆丰称)中,都是一些“没有受害者的司法正义”——>没有受害者(举证)的正义!这是一位美国法学家,对斯大林肃反中几百万死难者事件的总结,——>笔者将其提炼为法治与“法西斯统治,即法家暴政”的根本区别。薛兆丰先生争辩称“吴英案有受损失的受害者”,也正是前苏联宣传部门为大肃反作的辩护词。
ps2:曾到美国游学的薛兆丰先生,显然没有搞明白“victim(司法意义)”与“losssufferer”的区别概念;
为户籍制度正名,是民主进程的主战场。世界上不存在否定户籍制度(居民自治)的民主,如同不存在否定“神圣后花园”的私有制。传销(还有赌搏)则在为市场经济正名的“启蒙过程”中,是并不显眼的G点;用日本人的话来说就是“天王山之点”。证否了传销的原罪,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的原罪,自然不复存在。反之,当传销仍然处于被妖魔化状态时,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的一切都将被视同非法,如果不是政府管不过来,就是政府恩准特许才获得许可证。这就是笔者为什么要剖析传销,非法集资,庞氏陷阱间的关系,及其罪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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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放任,市场不需要监管,也不允许政府擅自监管;
政府权力如果先行介入,对“行政权力”的上级监管就必不少;
“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受害人举证=疑罪从无=天赋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