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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2-12-30 23:28:57
中国传统的法治概念只是各具时代特色的法家暴政;
民主的政府不可能是互联网信息的受害者,除非自承是极权;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受害者的违法犯罪,不存在没有受害者的司法正义;
“违法成本”是侵犯人权的极权暴政理论;
以实名制为核心的涉互联网的立法,是上层设计命令相关机关自觉配合,以举国体制的威力,强行贯彻的又一次人类学实验。类似于薄熙来和王立军在重庆制造冤案时,“伪造,刑讯,冤案”的,公检法联合办工(也就是变成了契卡内政部)打黑一条龙。如果连薄熙来等人如此践踏最起码的人类良知的上层设计,也不乏为之五毛的知名土著法学家,那么红头文件的既定五毛工程,只不过是举国体制下的“法学战线”中的一场,五毛权威们所谓的法学解论证,难免成为白马非马的高深辩证,也算是忠心类型的一种爱国主义。
即使如“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样一句似是而非的短语,与中国传统法字暴政文化非常吻合的断言,也能出自国产的权威法学家的嘴巴和笔下,说明土著权威完全没有“法治”与“法家”的概念。如此简单的一句话,包含了足够份量的概念偷换,只要是在中国法家暴政传统的前提下,就是无可辩驳的“1+1等于几,老大说几就是几”的绝对真理。但是如果放在民主法治的前提下,这句话就是显见地泄露了人所共知的国家机密:咱国还不存在最起码的法知;咱国所谓法治,共实还是披着不同画皮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家暴政。
如果承认政府自已就是互联网的受害者,那么将意味着政府执政的权力的绝对的极权,会随时镇压任何的那怕是潜在的挑战,然后镇压可能暴露潜在挑战的互联网——>仅仅是暴露!而已!如此的话,则是“1+1等于几,老大说几就是几”,没有什么可争辩的。但是民众可以要有思想准备:世界上的疑心病是最难治的!仅仅因为互联网暴露了执政极权的挑战就被镇压,疑心生暗鬼的上层设计就会接踵而来。社会客观规律,怪就怪在总是跟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总是背道而驰。反对派本身本来不是敌人,真正的敌人却是越镇压越多的。
民主的政府不可能成为互联网的受害者,民主的政府甚至不可能成为,任何公共环境中的违法犯罪的受害者,而无论这些所谓的违法犯罪的违法成本是高还是低!民主政府履行责任,如逃税,泄密,内部贪污的腐败,它侵害客体都是民主政府的法定公共责任能力。甚至于民主政府的政策贯彻,也需要各级社会自治组织的配合,如果遭到抵制,不可以由民主政府自行强制贯彻,只能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诉讼将提交国院作为新的立法预备,由法院判决后,才能依判决面强制执行。这就是行政和司法的独立。
因此在排除了民主政府作为公共违法犯罪的受害者的可能性后,就可以确定,任何违法犯罪都必定是对某些个体受害者的具体利益的侵害,是必定存在“受害人”和受害人可举证的“他方责任”。世界上不存没有受害者的违法犯罪,不存在没有受害者的司法正义,而无论违法犯罪的成本有多么低!法学语句上,完全可以把吃饭睡觉定为违法犯罪,——>这是红色高棉,斯大林和希特勒暴政中的犯罪分子的死刑成立罪名!吃饭睡觉本身无论犯罪成本多低,但是显然是没有受害者的**。“违法成本理论”本身就是侵犯人权的极权暴政的理论**!
“乱世重典,严刑峻法”的理论根据就是法家暴政的哲学“违法犯罪的成本”理论。这套似乎正义堂皇的理论中,居然是没有受害者,更不存在受害者举证。被上层设计成犯罪的社会活动,可能是完全对他人无害的。因此似乎可以从科斯交易成本中得到佐证的“违法成本”论,实际含义就是不受监督的君主极权,可以随意对任何社会正常活动增加成本,甚至不考虑君主从中的得益——>连抢劫都不如了!按威廉姆斯解释的科斯交易成本的理论,如此无限制泛滥的新增成本,对社会经济的损害是无限的,民众又怎么可能过上好日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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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法治概念只是各具时代特色的法家暴政;
民主的政府不可能是互联网信息的受害者,除非自承是极权;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受害者的违法犯罪,不存在没有受害者的司法正义;
“违法成本”是侵犯人权的极权暴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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