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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
谷物法
社会进化论
斯大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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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
革命
被告人
无辜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2-04-28 19:16:13
同一逻辑体系中的“旁证解读法”;
冤案,打黑和革命的性质相同;
冤案,打黑和革命的共同特点是无视被告人利益;
在私有制原则下,由于效益是个体的,因此制造冤案将付出无辜者的确定代价,却不可能得到可衡量的受益者的确切利益,而不会遭到法律的惩罚。这样就构成一个西方法治的合理性逻辑:如果不是制造冤案造成无辜者的损失,就是犯罪分子由于核证的“犯罪利益”而遭到严惩。从而确保了在私有制原则下,任何人不能无风险通过侵犯他人而获得自已的利益。确保制造冤案也仅仅是犯罪的一种途径。
把疾病比作犯罪,把“法的治”视作对疾病的治疗;所谓“疑罪从无”就是“疑病不治”,疑心生暗鬼天天吃药的家伙,健康和寿命都是很悲观的。所谓打黑(大量制造冤案),类似于怀疑某人有病,却不能确定是什么病和病灶在那里,就浑身开刀“找病根”还要“根治”。把病人弄得千创百孔,害怕病人家属发现,把病人直接火化杀人灭迹,向媒体通报“黑社会严重,非严刑峻法不可”。
此处是“旁证”,并不是“举例的比喻”,而是在同一逻辑系统下的同一逻辑前提下,不同的实证分枝的同一模式的解说。笔者能够用历史解说现实,让读者凭心证认识现实,也可以用现实解读历史,原因就在于笔者的整个社会体系都来自社会进化论,是同一逻辑体系下的同一逻辑前提的旁证。进化论的强大就在于它延伸到生物学和医学、生理学。这种逻辑关联之强烈,足以证明它们才是真正的社会科学!
在抛弃进化论/社会进化论后,采用“生物学比喻(宋鸿兵曾抄袭用于说明罗斯柴尔德神通广大)”的经济学说(米塞斯曾对此加以批判),由于不是同一个逻辑体系,因此不可能存在相同的逻辑模式。但由于实体经济学完全是进化论对人类社会经济成本效益流程的再解释,所以因此上述生理学旁证,用于解释法治的正义原则,类比冤案制造,打黑和革命的反人类性质,就不仅仅是文学性质的“比喻”。
制造冤案不会有可衡量的社会效益,而付出无辜者生命财产的代价,冤案制造者如果不能瞒天过海,就必定遭到人权法律的严惩!原因就在于“残杀无辜”的效益无法确定。反之如果可以用人权的效益加以衡量“死亡”的价值时,就不能说杀人一定是非正义的。举例说,自卫捍卫的是确定的利益,就算杀人也是有确定效益的。自卫战争是有明确的利已的社会效益的,因此军人奉命赴难,并非侵犯人权。
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打黑和革命。如果是有犯罪证据,就是执法而不是打黑。如果没有证据的,就是犯罪而不是执法。“打黑”两个字,本身就说明公共权力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同理,如果明确侵犯人权的谷物法,则只需要反谷物法而不需要革命;是否更换官员甚至政府,都只不过是反谷物法的选项,而不可能存在革命的正义。如果没有明确谷物法,则革命只不过是侵犯人权的叛乱!暴乱!暴民运动!
制造冤案只不过是微型的革命。以重庆而言是革了几千民营资本家的命。打黑是大量的冤案,革命是声势浩大的打黑,生命如草芥,还谈何无辜或者正义?但现实中,无论是革命还是冤案,无论是判死吴英还是刑讯谢亚龙,无论是打黑英雄还是文革大主教,当他们在魔鬼公知的掌声中洋洋自得时,他们的大脑中绝不会认同“西方指责的侵犯人权”,而是自以为捍卫着“侵犯人权也值得”的崇高正义。
冤案,打黑和革命这几种规模不同的“侵犯人权的崇高正义行动”的共同特点,那就是完全忽视了被告人的权益,“说你有罪就有罪,不认罪就罪加一等”——>这就是原罪!正是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不会成为正义的绊脚石,用某位公知的话来说,“法律不是嫌疑人(被告)的救命稻草!”,有罪推论才会成为冤案、打黑和斯大林主义的必要条件。如果这是乌有乡毛左的话也罢了,偏偏是狂热攻击乌有乡的“民主派”!仅仅是乌有之乡要复辟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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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打黑和革命的性质相同;
冤案,打和革命的共同特点是无视被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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