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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2-04-25 21:04:29
受害人利益举证让法学成为科学;
脱离受害人利益举证将令法制失效或社会崩溃灭亡;
公诉人是公费法律援助;民事诉讼禁止法律援助;
民间法律援助和西方的讼棍生意模式;
如果经济学依赖于哲学,神学,道德,信仰,数学这些论证,那么经济学的确不是科学;但是当经济学取决于利益时,就有了按个体利益衡量的实证,经济学就成为科学;并且是天然证明任何计划经济所依据的都必然是伪科学的科学。同样当法学的正义论证哲学,神学,道德,信仰,数学,权威等,法学的确也不是科学。但是当法学的衡量是利益时,法学就成为科学。利益也就把法学和经济学联系在一起。
法治诉讼的受害者举证原则是私有制原则的逻辑结论,也是法的最高正义。它由受害者举证的利益实证,为需要消耗纳税人成本的“法制运作”提供了一个利益衡量的标准。所谓正义,也就从虚无缥缈的口水仗,变成了需要客观取证,并可作成本回顾、核算的公共项目。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就是消除潜在冲突可能造成的损失的,成本是可控的危机管理。这种基于私有产权的法治与阶级的斗争完全无关。
受害人举证并不一定是受害人本人的举证,也可以由合法的利益代理人举证。缺乏独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如儿童),由其监护人举证;因为案件影响而失去了举证能力的受害人,如凶杀案的受害人;就由公诉人代理受害人举证。法治社会中的公诉人的公诉,表面上是“维护社会利益”,实际法理上是“受害人代理的公共法律援助”,代理成本由纳税人支付。当法治成本不能有效管理时将意味着灭亡。
由于公诉人实际上是纳税人支付的受害人代理,因此当受害人举证原则被破坏时,将意味着无限制的法制成本,也即意味着或多或少的斯大林主义(或称纳粹主义)的极权国家,是否能免除到达恐怖地狱的程度,取决于当权者是否足够腐败、足够懈怠,足够无能!如果当权者都是希特勒,斯大林,毛主席,薄书记这样的伟大领袖,在受害人举证原则被破坏时,所谓“公检法联合办工”,将意味着人间地狱!
法律援助意味着“司法诉讼的交易成本”的下降,也意味着应诉者(被告)的因为司法体系的不确定成本的提高。因此民事诉讼不能提供纳税人支付的法律援助,否则将导致大量不计成本的,把法治成本向纳税人倾泻的民事诉讼,无限制地抬高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成本。这是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受害人举证原则”而造成的,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出现的,西方今天仍然存在的“讼棍”现象。
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禁止公费的法律援助,客观上强迫原告,必须衡量“打官司的成本”和“自已受侵害的成本”之间差异。经济法学是唯利是图的正义,如果劳师动众打官司只是争面子,实际上是得不偿失的折腾。法治社会无论是从“疑证从无,疑罪从无”的原则出发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出发,还是从减少社会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出发,都不鼓励任何人依赖公共援助,无事生非地打假牟利。
但是民事诉讼并不反对任何原告,以自已的成本举证,自已担负民事举证成本;也不反对象任何民间的私有财产的赞助,作为民间的法律援助。因为这样的诉讼,实际上是由私有财产担保诉讼风险的,因而不存在向纳税人倾泻诉讼成本的可能性。除非法院对原告押金和立案收费是偏低的,或者法院对被告判赔是偏高的。后者正是美国法治社会,有大量律师自付投资,作为受害人代理的民事诉讼的原因。
美国的律师大概一半业务是讼棍。他们的生意实际上自负诉讼的本钱,寻猎可供诉讼的受害人,商定赔偿后的分红,然后就作为受害人的代理,自负成本打官司。美国虽然是法治社会,仍然过多地受到基督教的陈规陋俗的影响,无论是法院民事立案不收费,还是法庭为惩罚道德而作出的过高罚金,都助长了讼棍现象。不是美国讼棍的道德低,而是不完全合理的司法制度,制造了逐利的空间和过多的讼棍。
本系列可参考以下文集:《自由的选择,法治的规范,专制的监管》
《现实成本不能与乌托邦梦想比浪漫;为什么经济发展的社会“显得堕落”?歇斯底里的天堂情结》
《民粹冲击波的任何骚动中都没有具体的受害者;法治取决于受害者的利益举证,律治不需要受害者》
《法治与人治表现最根本区别在“是否有受害人”;人治中不具备受害人,只有泛权力的“公共利益”》
《没有受害人的“正义”的受害人;法治必须有原告和原告举证;民粹冲击波共同的极权模式》
《明胶/毒胶囊“鸦片事件”对“大政府倾向”的要挟和诱惑;政府危机管理措施可以理解》
《受害人利益举证原则阻止极权“正义”;“没有受害人的正义”的“伟大事业”的受害人》
《受害人利益举证让法学成为科学;脱离受害人利益举证将令法制失效或社会崩溃灭亡;
公诉人是公费法律援助;民事诉讼禁止法律援助;民间法律援助和西方的讼棍生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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