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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治
辛普森案
黑律师
辩护律师
院外集团
打黑
李庄
文化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0-10-24 19:53:13
黑律师对民主法治的贡献;法律之外无正义;
依法“疑证从无,疑罪从无”避免冤假错案,避免平民被罗织罪名;
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法律法治的胜利;
辩护律师是人权法治不可缺少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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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除了具体案件的不相关利益体后,公共的利益本身在于法律的公正执行,而不是“宏扬正义”“大快人心”。所以象辛普森案尽管明知此君极可能就是凶手,但由于关键证据被一位正义感过多的警察玷污,结果就是此正义警察因为伪证入狱三年,极可能是凶手的辛普森因“疑证从无”而无罪释放。疑似正义失败,实际上是法律的胜利,因为确保了避免了更多的人被伪证罗织获罪的悲剧发生。
同理,一些毛左五四青年鼓吹非法打黑,鼓吹黑律师“院外集团”逃脱了“正义的惩罚”,实际上就是说有法律以外的正义,他们鼓吹的是“阿拉伯法”,颠覆法权寻求皇权的野心不死,才会说出这等“无法”的话。而这种中国特色的“正义”,很大程度就是被国产的洗脑教材外加香港“黑社会电影”的渲染,真是不得不令人唏嘘,“有什么样的五四青年,就有什么样的毛左极权”!
进一步了解所谓的黑社会就是社会的边缘,所谓的法外打黑就是罗织老百姓的罪名欲加之罪;再听听某打黑领导的惊世名言,“什么是黑社会?跟政府作对的就是黑社会!”,更能明白为什么的哥反对行政垄断会被打作黑社会,为什么依法作为辩护律师,居然会因告诉委托人不能自证有罪就成了黑律师?。大概是为了公信力的面子吧?“政权利益必须大于法权利益”的表现而已。
黑社会尽管是文幻作家的至爱之一,(另一条是示形于外的民族主义),却是法外的社会边缘群体。打黑固然可能大快人心,试问“法外打黑”又有多少能落到真正的黑社会身上?铁拳打“边缘社会效益的灰色群体”(否则就是犯罪,而不是黑社会),是不是吃饱了撑着?还是另有所图?“非法打黑”打错的无辜百姓比例是多少?当法律已经被打黑disable后,“无辜不无辜”还有意义吗?
如果是追求毛主义式元首政治的的毛左,力挺非法打黑的革命运动不足为奇。无数号称“追求民主法治”的怪胎民主派,一边高呼“反政-府闹革命”,另一头为非法打黑无辜老百姓而欢呼雀跃,“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国家”,林语堂动物综合症,以此为极品!不客气地说,中国正义分子们,就算就被非法凌迟,今天他还能为无辜者被非法砍头而欢笑的!真乃“视死如归”的正义英雄!
同样,如果不是站在无政府主义的立场上,是不会反政府的。笔者的人权主义又被称为自由主义,常被扣一顶“无政府主义”的帽子。但笔者强调(国民人权->授权->公权)的二元政治体,(笔者与卢梭反对三权分立的二元权力观观点相同),与老子“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等等无政府主义显然是不同的。笔者的立场准确地说是“无特权主义”,即“市场经济主义”。
政府只不过是法制利益体的衍生品,有什么样的社会法制利益体,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民主事业既不需要革命,也不需要流血(理论上),而且除非是从“五月花公约”式的共同利益方案开始,从局部的法学利益方案直到最终的议会议案,而且极可能多次表决才最终成为法律!除此外任何民主“奋斗”必然导致最终的极权!正因为如此,“反政府就是反民主”,绝不是一句玩笑话!
从辛普森案中的黑律师,捍卫美国法律法治的巨大贡献,到打黑革命运动中,“立志打黑老百姓”的令人胆寒的马丁神父定律的连环剧上演,是否说明“黑律师保护被告人合法利益”绝不是帮助犯罪分子,恰恰相反是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法律权力不受侵犯!让国民不会被阿拉伯式的正义法,随意罗织罪名欲加之罪就可以被“打黑了”。不掰清这一条,所谓的实体法学权益,所谓的法治,是根本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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