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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自由民主宪政通往奴役之路
时间: 2009-09-01 13:45:10
户口不是政府福利也不是可交换的品种
所谓城市的户口,只是一个相应的出身身份的登记,所谓的ID;————这里请一些把“身份登记”当作是“封建等级的贵族身份”混为一谈的白痴走开了。这些人应该先研究一下《形意思维的偷换概念》。户口可以申请,可以因为户口控制形成的利益落差,出现寻租性的行为。寻租损害的,是自治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央权社会的公权利益。但是户口作为民众自已的乡土登记,是不可交换的;甚至是不可侵犯的。交换户口,等同于交换人权,意味着可以奴役,可以买卖性命……,谈何正义!
城市的户口根本不是一个可以交换的对象。甚至于户口背后的福利,也不是可以交换的对象。笔者说过,地方户口背后的福利包括两部分,“国家发放的部分”相当于美国的联邦津贴,和地方积存的部分,相当于美国地方基金,后者是私有财产的性质。
所以一亩三分地在农村而言,是属于“全民资产”还是属于“地方”的财产,是很重要的区分。目前法理上是定为“国家的财产”,国土局;那么,一亩三分地就应该与城市的“国家福利相对应”。两者交换如果存在,无非是一同归公,再行分配。显然,城市居民根本没有什么国家福利。这样解释是农民大大吃亏,事实上,从城市居民利益出发,这样主张也无必要。但是,如果农村人士不明智,非要唱什么反户籍制度,就不妨拿出来塞他们的嘴巴。
笔者倾向于一亩三分自留地,属于农村地区自治体的财产分配权。与城市的地方福利相对应。所以双方的公平,就在于,不要把农村进一步的福利要求,由城市居民负担;并且应该减去城市居民的相应的税务负担。因为事实上,对于大多数城市来说,所谓的地方福利存留,仍然是零!尽管其中的大部分,也的确是被地方的体制内特权利益集团瓜分了。不过,这种瓜分,部分的原因,也在于法理上没有明确,地方有权拥有并存留自已的共同基金。
举个例子说,地方如有存留,所谓小钱柜,清一色是要上缴的。这就令到地方的财政本身倾向于寅吃卯粮,花钱越多,背债越多,对地方越有利,《中国的经济规律》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面子工程”,对地方民众,在特权社会里,其实也并非完全不利。从中可见中国利益博羿,如果脱离了人权普世价值观的法制法治,是多么的,“剪不断,理还乱”。某些人以为“中国实施德国特恩制”是政改出路,这些人是猪油浸坏了大脑。
笔者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城乡对价”的讨价还价。承认人权,还是拒绝人权;承认自治社会,还是拒绝自治社会。考虑到移民利益群体身份利益不明确,是否是《献媚于专治皇权的五毛义工》也在两可之间,作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可以用“为城市作出了贡献并能继续作出贡献”的人力资源利益为由,要求城市居民开放入籍条件;前提是必须明确承认,《城市居民具有选择接受和反对的权力》。如果他们不愿意“求人”,他们也可以返回农村,作为农村居民利益的代言人,与城市自治集团博羿。而不是今天这样,冒农村居民之名,行出卖农村群众利益之实!百分百就是农奸!舍此外,这些人没有任何利益发言权,————不是他们自已的利益!
既然无所谓“城乡对价”,那么所谓的“历史上城市居民占了农村便宜”就更是无从提起。城乡的利益博羿只有《君权和人权》两条利益大纲,历史是非,从来不是现实公平的参考。父债子不用尝,父财子可以继承,除非父财本身资能抵债,作为契约的一部分,子在继承父财时才有义务还父债。是故个人负债以破产为限;杨白劳欠债让喜儿的贞操还,于现代法理不合。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历史上毛主义令城市欠了农村的债”论,是多么荒唐。
事实上,就算退一步来说,毛主义中占了农村便宜的也不是城市居民,而是体制内成员,至少有一半的城市居民,今天大约是三分二,与农村居民一样是毛主义制度的受害者。他们在毛灾中的死难,甚至在比例上,都不逊色于农村居民。因此,严格意义上,城市中的居民,包括占三分二比例的“城市居民”和另外三分一的“体制内成员”。《体制内外的矛盾是主要矛盾》,体制特权利益者和农村极端利益者,都有故意混淆“体制内外利益的《官民二元》”,和“城乡二元”的表现。前者利益目的明显,后者呢?笔者深表疑惑,“事极奇必有妖”,笔者因而充分怀疑这些人代表农村利益的资格。
《户口不是政府福利也不是可交换的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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