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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于主权
通往奴役之路
联合国宪章
人道主义
殖民主义
霸权
目录: 自由民主宪政通往奴役之路
时间: 2011-03-27 20:56:03
经济法学的个体成本原理与《通往奴役之路》;
为什么美英法“非法的正义”是殖民主义?
GDP发展与民主之间没有必然关系,谈“发展就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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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态,与奴隶制之间的转换形态的规律,与法科学的“个体主权维护成本的平衡”是相一致的。简单说,所谓天赋主权(个人级别就是天赋人权),同样是建立在谁主张谁维护的基础上的;当个体主权的维护成本低于个体效益有所盈余时,个体与个体之间就有了平等叫板的能力,因此就呈现为人人平等的资本主社会,即所谓的民主;而不在于每一个体的盈余是否一样(均贫富)。
当个体维护成本高于个体收益,呈现为亏损和破产的趋势时,就意味着个体的灭亡或解体(社群而言),如明朝的亡天下就是“社会主权破产解体”。当个体因为破产而失去维护能力时,生存就成了个体利益的第一要务。整个社会依权势,串联成金字塔型的依附结构,也就是向奴隶制——>类种姓社会倒退。这个规律就是“谁主张谁维护”,或称“(个体)主权成本原理”,曾经称“人性原理”。
主权成本原理,在经济法学的一个不为人道的观点,就是“经济发展了,社会就民主了”,因而就有了“发展就是硬道理”之说。实际上,“发展就是硬道理”,如果不是根据个体主权成本原理,并非必然成立的。因此必须增加一个前提,就是“市场经济发展了,社会就民主了”。否则象卡扎菲或阿拉伯君主国那样的公有制GDP发展了,只不过是党的美元存款剧增,国富民穷越“发展”越不会有民主。
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哲学之处,就在于将摸不着边的所谓善恶,完全转换为可实证的成本利益,通过成本效益的剪刀差(边际),评估当前经济法学条件下的逻辑结果。以美英法干涉利比亚而论,不谈利比亚国内的进步与否,在全世界的主权国家之间,由于美英法的单边行动,无法通过《联合国宪章》加以约束,也就是公共法律无法提供各国自保的助益,于是全世界国家只好增加主权成本以防主权被侵犯。
对于大国如中俄印等,国力还可以支付主权防护的成本;如中国增加的军费,和俄国本来还在争论的6500亿美元扩军;相应的代价就是国民更穷了;也就离民主更远了;依靠关系而不是依靠市场更多了。而在国际上的小国,由于美国太强大了;要挡住美国的国力几乎不可能;那么所有小国就因为“国防成本太高而破产”,只好投靠到大国的庇护之下,国际社会重新殖民化为强国下的一串卫星国。
这就是美英法越权干涉之所谓“推动自由民主”的法学结果;也就是非法无正义的法理结果。同理,当在一个主权社会内部,用人治代替法治的“非法打黑”,也同样disable了法律对人权的维护助力,从而令到弱小民众不可能在强大的打黑领袖的官权下得到安宁的可能,民众只好找自已能找的关系庇护,结果整个社会就向庇护制的金字塔依附社会倒退。
因此如果是从国民主权原理,谐主权成本原理的角度出发,则无论美英法自已是如何理解联合国1973号决议的,只要美英法的干涉行动得不到联合国成员国的足够广泛的认同,实际效果就是美英法向殖民主义靠拢的国际性君权声明,也就是所谓民主自由的倒退;美英法的单边行动,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看,毫无疑问地是践踏了美式民主本身。
同理,人道主义构成通往奴役之路,在国民主权原理-主权成本原理之中,也是显而易见的逻辑结论。因为人道主义是对他人负责的义务(即成本),而不论本身的负担能力;当这一成本过分巨大(注意不允许控制),个体主权(人权)就会破产,整体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个体,迫于生存的压力,投身上强权领袖的旗下,而串联成一个依附型的类种姓社会。于是社会主义就变成了原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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