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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于主权”与《联合国宪章》的“冲突”

标签: 萨科齐 美国 人权高于主权 联合国宪章 霸权主义 国际警察 基督教 自由 文化

目录: 自由民主宪政通往奴役之路

时间: 2011-03-25 22:38:37

“人权高于主权”变质成( 民粹=(人道主义>人权));

“人权高于主权”与《联合国宪章》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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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西方社会“人权高于主权”论,其中的人权概念被“人道主义”偷换时,等同于君权神授;那么就会发现,中世纪的基督教欧洲,与东方的帝国天朝,和今天很多西方人士要求美国对索马里卢旺达负责的“人道主义”,实际上都是“人道主义高于主权”。当西方国家强行用自已的国力主张这种“权力”时,就等于是对全世界的君权声明,即殖民主义。当然会遭到全世界后进国家的反对。

象刘炸药包等基督教信仰人士,如果真的持“三百年殖民地论”,那么实际上就是因为抱怨于帝国天朝的有一个皇帝,而要求换一个老外当君主。这样的信仰,当然是得到不广泛支持的。而实际上,这些人士更可能是象东方的主流哲学家一样,只不过是没有认识到,人道主义这种东西,如果从属于人权则为善;如果人道主义超越了人权则为恶,并有另一个名字叫“民粹”

因此“人权高于主权”,在西方社会内部等同于国民主权原理;尽管经常被信仰人士批判为“自私,缺乏集体主义精神”,却在事实上凝聚了欧美自私自利的社会固若金汤。而当这种主张,被欧美良心人士如萨科齐,主动地用到国际上克服后进国家的主权边界时,就成了“人道主义高于你的人权”,构成事实上的霸权主义;尽管萨科齐等的主观上,可能自以为出发点是好的,动机是高尚的。

“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之争,也反映到《联合国宪章》之中,不同的条款之间,由于法律对象的定义模糊而显得自相矛盾。换言之,联合国宪章是一部多逻辑系统,并不符合天无二日的逻辑要求。正是这种歧义,导致了对美英法等国际行为的法理解释的不同,最终由不同的主权国家的主权能力,各自维护其不同的理解;而令联合国的所谓权威,形同虚设。

如果将《联合国宪章》视为实在法,那么需要指出一个事实,那就是“主权高于人权”是明文典载的,即“成员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任何成员国的内政”。又复指出,在明确国民主权原理下的人权与主权定义后,这条规定实际上就是“人权高于主权”论本身的法理依据的同义表述,即个体主义的普世价值观

《联合国宪章》中的“主权高于人权”的实际含义是“主权高于人道主义”。正因为如此,要求美国对卢旺达大屠杀负责,是不成立的,美国不对卢旺达的人权负责,要求美国干预,则是干涉了美国的内政,——>只有美国人可以对自已的政府作此要求!因此“主权高于人权”,并非保护了所谓的流氓国家,而是保护了美国的国家利益,不致于被“世界人民共产了”。

相反“人权高于主权”没有明文典载。原因就在于,如果不承认成员国的“主权”,则联合国的宪章根本就不存在签约的可能。既然成员国能够维护自已的主权,(否则称不上是主权),那么当它作为国民主权原理时是《联合国宪章》的默认表述;而当其作为“人道主义高于主权”时,充其量是一种个体伦理信仰上的“动议”。试想这样的规定,是保护了美国这样富国,还是保护了穷困的“流氓国家”?

同理,“人权高于主权”的实际含义既然不是“人道主义高于主权”,那么也就在事实上保护了弱小国家的内政,不受强国的指手画脚。在联合国宪章签署的三十年代,这种规定是杜绝第三世界对西方列强干涉内政的担心的必要。否则要么建立以美苏为中心的新殖民帝国体系,要么联合国如纸上谈兵。这就是“人权高于主权”的法理,却以“主权不容侵犯”的方式明典载入《联合国宪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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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于主权”变质成(民粹=(人道主义>人权));“人权高于主权”与《联合国宪章》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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