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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09-11-20 08:23:12
人权的完整性不可侵犯
器官移植仍然在“人权处置自身(器官)利益的范围内”,为什么会出现器官贸易甚至器官抢劫的人世间邪恶的现象呢?对比历史上出现在东西方的奴隶制,原因就不难明白了,可以说完全一样。奴隶制,实际上就是奴隶出让自已的终生的劳动力,换取某些东西的交换。部分是抢劫性的,象战争中俘虏的奴隶。部分是交换性的,象中国的人蛇偷渡后,以若干年的奴役抵销人蛇费用。
中国教科书中所描述的“契约责任奴隶”,则是真实的最主要的奴隶制诱因。就在于奴隶,是一种“低人权”,侵犯了人权的完整性。奴隶的低人权与正常人工作产出之间即完整的人权,就存在一个(完整人权-低人权=利益)的落差。这个落差的追逐,就构成了社会上抢劫的奴隶,和偷来的奴隶(拐骗),自愿的奴隶(契约债务),和“不要问国家对你干了什么,问你为国家贡献了什么”的天生奴隶。
由此可见,人权的完整性是人权断言的一部分。人权断言“人权单位,及其拥有的财产拥有,自主交换的自由权力,神圣不可侵犯”,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前提,“人权的完整性不容侵犯”。因为,“人权是社会真理的绝对标准”!人权的完整性是人权断言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有在人权完整性的前提下,人权断言“人权单位,及其拥有的财产拥有,自主交换的自由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才有现实的意义。否则,“人权”就会被偷换了概念,成了“部分的人权”,人权断言也就无效了。
人权的完整性程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家社会中,有不同的“完整程度”。不妨看看美国和商业奴隶制的代表罗马的区别。美国的法制几乎有90%抄袭自罗马,但是美国不是罗马社会的翻版,原因就在于美国的人权完整性超出罗马:美国经过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后,以巨大的生命代价,彻底废除了奴隶制。而罗马的一度强大,又何尝不是因为契约奴隶制,在罗马公民的阶层被废除?
罗马帝国结束了共和国的混乱而开创了古代经济的颠峰时代,何尝不是因为“罗马的社会保障”,由皇帝主持的向退役老兵分配新殖民地的土地,和向罗马贫民(公民)免费发放谷物救济?“工人也会出卖劳动力与资本家”,从人权自主交换的角度上看,是劳资双方的平等交换,是不是也构成了“人权的不完整”?马克思确实是这样看的,这就是他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理论”,并因而称“工人养活了资本家”。显然,反过来从资本家的角度,也表述出同样的道德优越感“雇主养活了工人”。
两种针锋相对的道德观,如果不能实事求事地从“劳资交换的人权的完整性”是否遭到侵犯,劳资双方是否具有其他的选择权看,那么,道德内战除了最终变成血与火的内战,没有第二条出路。这就是过去150年出现在地球人类社会的“无产阶级革命”,和亿万的冤魂。这种在马列社会不可避免的“阶级斗争”血腥结局,在民主人权社会里,是不是也会“矛盾”必然升级为“冲突”,象小奴意识的马列毛教徒期待的一样,“不可避免”呢?
劳动力和资本的平等交换,与“人权自然人与奴隶主的交换”,区别就在于“劳动力是可恢复的”。换言之,当劳动者结束了劳动合约期,换取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后,尽管“损失”了力气,但是,这种损失是可以恢复的recoverable。因此,劳资平等的交换,并没有损害人权的完整性。但是,如果劳动力在交换的过程中,是“100%不可恢复的”,那么尽管是劳资交换,仍然是损害了人权的完整性。构成了“低人权”的现实。这以及劳动保障和低人权构成奴役的社会学意义。
从劳动力的比照,可以得出器官移植是否合理,在于“是否可再生的”,“是否可恢复的”。如果是可以再生的,如献血,那么没有损害人权的完整性。如果是不可恢复的,象肾移植,心脏移植,是不可再生的,毫无疑问损害了人权的完整性。就算这种“技术”挽救了少数延长了一年半载的生命,是否能够抵销它的罪恶呢?使用人权完整性的概念,也可以解释中西方对于“妓女”性行业的观点差异。区别就在于,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三纲五常,认为“女性的贞操”是不可恢复的;而西方,却大体认为是“可以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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