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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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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09-11-19 11:36:32
人权完整性,器官移植和器官贸易(小管为什么删此文?)
干扰了人权真理标准的另一种形式,是侵犯了人权对象的完整性;两者是等效定义。象拿刀打劫,“要钱还是要命”;强奸犯威胁,“要贞操还是要性命”,交换之际双方也是“自愿的”,但是显然受害者的人权完整性是被侵犯的,议价权是受控制的;仅仅是出于“活下去是最根本需求”,才委曲求全。这种“交易契约”是无效的,没有社会效益的,因而不成立的。
侵犯人权对象完整性的行为,有一些是已经定论为邪恶,象塔利班和基地,购买成人生命,甚至购买儿童,用于“人肉炸弹”。这种行径,取了中国极左毛主义者以外,东西方的政府和主流是非观,都定之为极邪恶的社会现象。尽管人的性命属于“人权自然人所有”,但是,“从事危险的工作换取工资”的交换是有效的,象军人;但是“卖命必死换钱”的交换则是无效的。因为它侵犯了人权的完整性;不符合生物学和进化论的生存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如果“父之死为子女而生”,这种挟持性的“交换”,是符合“繁衍”意义上的生存利益最大化生物规律。对此,东方如中国的舆论或会歌颂父亲道德高尚,终于死掉了;(笑笑);而西方舆论则通常会深究,“为什么社会背景会令父亲处于如此选择”的境地?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西方社会倾向于人道主义,消除落后社会的“迫使父亲以命换钱养儿女”的困境,如人道主义与难民问题。实际上,西方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另一部分原因,则是人权保护罩的公民权的完整性。
侵犯人权对象完整性的行为,还涉及到一些尚未有定论的社会问题,象“器官移植”。从所有权来说,人的器官处置也是“人对自身资源的处置”,是人权范围内的权益。但是,器官移植损害了人权的完整性,而构成了“低人权”的另一种“租值”。如果自行损害人权完整性构成了“低人权”,出卖器官牟利,那么**,未来社会就将百分之一百出现法律或暴力强制国民“捐献”一个肾半个肝……,以爱国主义的名义,要求国民履行“破身”义务的国家**。
“法律要求履行器官捐献义务”,是笔者在一部社会题材科幻小说中看到的“假设场景中的未来社会”。如同阿西莫夫《空中石子》引起笔者对户籍制度合理性的思考,这部记不起名字的短小说,也引起了笔者对“器官移植”和“人权完整性”的思考。当人权完整性形成了一个差额利益后,早在“抢劫器官”的国家出现前,在社会上,就已经出现“器官抢劫案”。事实上,今天中国社会就已经开始出现了这种“低人权”的器官抢劫案。从非汉强行抢劫流浪汉的器官,到合法的故意重判犯人,在死型或“有期”中,剥夺器官,或“诱使无偿或低价捐献器官”换取减刑。
如果说传说中的器官黑市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器官出口贸易,死体摘取或者是活体摘取,还算是“传说”的话。那么,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绑架儿童摘取器官的抢劫案,恐怕就不仅仅是传闻。不妨想想,如果结合小奴意识牛二仇视城市居民的仇富声浪,中国是否也会出现针对城市穷人儿童的“器官抢劫游击队?”,这种“革命队伍”,今天是否真的不存在?“传说”中国和印度,从穷人身上摘取的器官对美欧出口,创造了很大额的GDP和外汇储备,您信不信?
道德明星如果仅仅是使用“道德伦理”谴责器官抢劫案,这些伦理说教是不中用的,也是虚弱无力的。造成这种人世间最邪恶生命抢劫的现象,原因就是因为允许人权完整性的“低人权”所造成的“租值耗散”,当它与有支付能力的“生命无价的伦理观”结合后,也就在社会中构成了支付成本,从穷人群体中抢劫器官,移植到有支付能力的富人身体的“生命转移产业”。
笔者不清楚,在道德意义上说,患者家属为了挽救亲属,在“生命无价的伦理观”支持下,买下不知名不知原因的供体的器官,延长亲人一年几载的生命高尚呢?还是失去子女的父母号哭子女被活体摘取器官的悲痛更为高尚?还是无辜的儿童,被父母抛弃卖给器官贩子,或者是被拐骗绑架后,被强行摘取器官时的绝望伤恸,更加高尚?是否会对这个世界诅咒?摩珂波罗多?有买才有卖,有买才有抢,罪恶之源,在那里呢?仅仅是器官贩子吗?
《人不想死需要理由吗?不愿做奴隶需要理由吗?公民要民主,需要理由吗?民主需要前提吗?》
《文艺复兴后的人权普世价值观革命和全世界的奴隶制国家纷纷泯灭》
《人权完整性,器官贸易和高尚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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