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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09-11-16 22:18:53
解释人权的自然科学和人权解释的经济学
为了与不同的信仰者在人权上达成共识,而实现“对人权经济学”的无缝过渡;人权经济学仅仅保留了人权普世的价值观这一单一的断言,人权断言“人权单位,及其拥有的财产拥有,自主交换的自由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其余所有的“规律”或“主义式的断言”,全部从人权断言中得出。因此**人权经济学包括两个部分,“人权解释的社会经济学”和“解释人权的自然科学”两个部分组成。**层次上是:
解释人权的自然科学>>>>>人权>>>>>>>>>人权解释的社会经济学
对于其他任何信仰者来说,只需要表述出人权不可侵犯的普世价值观,就可以自然代入人权经济学:
任何私有的信仰>>>>>人权>>>>>>>>>人权解释的社会经济学
这样的逻辑结构中,“道德”是有实证意义的,那就是道德持有人本人的“本我人格”。因此,道德是私有的,不得超出“各自私人的范筹”。信念,信仰,都是道德的一部分。其实就是大大小小的断言;是不能争论的;只有接受与否。笔者进一步将所有缺乏科学三要素实证支撑的哲学和理论,归入“不可争论”的信仰和信仰的范筹,只有接受或与否。在公共的领域,“道德、信仰、哲学、理论”,全部是私有范筹,不要强加于他人。
笔者对科学与信仰关系的阐述,目的就是排除所有人这些私有的信仰的干扰,而不是为了说服所有人。笔者永远不会与“各自私有的信念”作科学的争论,因为科学的基础是实证性的三要素!因此不会有“统一的思想”,不会有公共的道德;只有“个人的道德”,充其量是“群体的道德或信仰”。真正达到公共意义的,就只有科学的实证集和已具法律条文。这样就排除了与任何人作信念上的争论的必要性,和因此而导致的干扰。
把人类社会的起点归结到人权,也就把人的所有权力和责任归结到人权。不用一大箩清单列出“人天生有那几十大条的权力”。这样也就澄清了许多似是而非的怪胎民主派常用的“民主断言”,如“天赋发言权”是不存在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是有条件的。除了天赋的人权,任何权力和义务都是“经过彼此的交换一对一配对产生的”,是两两交换的结果。所谓“权力和义务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争论,也就成了白痴论题。
使用人权经济模型,也很容易令空中楼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科学的原型毕露,同样也揭示了,剔取人权议价权的“科斯交易成本理论”是不成立的。对于怪胎民主派的种种“民主化口号”,也就不辩自明:人权是对自已负责,人道是对他人负责,民主是对契约负责;任何自由只在自已的人权范围以内,并受历史契约的约束。由于这个原因,小农意识的怪胎民主派无论装得多么象民主者,但是民主的核心“人权”和“契约”,是必须非常精确地加以剔除;否则,变身怪胎,就不能成功了。
但是一旦“人权真理标准”遭到破坏,就不能再使用人权对象模型,和以其为基础的所有规律如“交换创造价值”,用于分析“人权真理标准被破坏”的人类社会。换言之,人权经济模型可以批倒所有的违反人权的谬论,但是不能自已证明自已管用。但是基于进化论和生物学的“经济学规律”是可以的。人权解释的经济学,并不排斥独立于人权的其他自然科学和经济学的定律,人权模型的优先级高于任何经济学定律,而低于自然科学的定律。
“解释人权的自然经济学”,独立于人权断言的基础学科生物学和进化论,从生存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效益最优化等规律,就能解释人权真理标准被破坏后的社会现象。这种“不能由高层理论分析得出基层结论”也就是“形而下”,唯物实证为纲!正是哥德尔定理的逻辑约束,让哲学理论和它们的N代宗师滚一旁去,科学实证性排斥任何哲学性诡辩!(回想一位脑残志坚者攻击网友的激动,笔者莞尔之中)。
当人权实证集作为绝对的真理标准遭到破坏后,等同于一个中国人非常关心的命题答案:不民主、不尊重人权的后果是什么?或者说,专治制度主导的民族社会的结局和终局过程是什么?明朝式的螺旋式崩溃是特例还是普遍的情况?由于前述形而下的逻辑限制,这个问题显然是除生物学和进化论及其佐证的经济学原理能提供实证性的回答以外,任何“科学理论”和任何哲学,都只能用官本位的权威崇拜和中国式诡辩才能加以“回答”。就公开的信息而论,笔者疑似唯一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
《人不想死需要理由吗?不愿做奴隶需要理由吗?公民要民主,需要理由吗?民主需要前提吗?》
《文艺复兴后的人权普世价值观革命和全世界的奴隶制国家纷纷泯灭》
《解释人权的自然经济学和人权解释的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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