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4-05-21 19: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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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不允许替代司法权力,除非违法者自愿受罚,警察权无权处罚违法;
警察权替代司法权力的国家,称为警察国家,即法西斯国家;
中国社会观念中的“移交司法”其实是指“移交给警察”;
中国足协“反腐败”案中的打黑丑闻;
在公民自治的私有体制下,警察权,一般委托给行政部门人事管理的依约法执法的出勤和任务的相应权力。此权力不是行政权力的必然组成部分;更不是司法权力的一部分。警察权在任何民主社会的情况下,不允许替代司法权力,那怕是在战争紧急状态(法)中也不允许!因此此执法不存在侵犯人权的权力,意味着,除非被警察权认定“违法者”自愿,否则警察权的强制,不具备惩罚违法的权力。因此才有了“24小时之内如无移交公诉司法程序,必须释放”“必须允许被抵押者联系律师”“警察不从事审讯”“米兰达忠告”等。
任何国家的体制,出现任何“警察权替代司法权力”,即定义为“警察国家”,也即法西斯国家。可以对比一下中国社会的观念,今天所谓的“违法”,本意就是警察权可能干预的事;所谓移交司法,就是“移交警察权”;警察权同时担任公诉的审讯职能,甚至被强加以“破案率”!而将警察权的泛滥视为“维稳”“维护社会利益”,因此为侵犯人权找到了最崇高的理论创新。公诉方不是自已有组织去搜集公诉的证据,而是由警察权以被强加的破案率为衡量,被赋予“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此法制下,刑讯迫供之打黑,在所难免。
以中国足协那宗被大举宣扬的“足球腐败”的鸡毛蒜皮为例,按民主法治的标准,完全就是中国社会的一宗政治打黑式的丑闻;无非是安抚有中国特色的足球运动中必然失落的球迷,而以反腐败的名义,找了几个替罪羊,开了一场名为“移交司法”的批斗大会。因为在民主的法治观念中,没有“移交司法”的定义;大致是指FBI立案侦察(取证)。FBI取证流程是自动化的,甚至随便一个电话引起FBI的兴趣,都有可能开始取证;但却没有义务都任何举报立案;是否具备取证的价值,判断权在FBI手中。FBI也只负责取证,不负责公诉。
因此美国对刑事的司法审讯是FBI的探员,到警察权管理的拘押机构中,在公诉人检察官申请,由当地法官批准的时间限制中,审讯疑犯;疑犯被拘押的时间超过24小时,总是因为众所周知的涉案事件,否则就需要疑犯律师在场,确认是否符合超期抵押的涉案条件。如果已经具备公诉证据,则是移交公诉,也不是移交司法。足球那案子中,所谓移交司法,却是移交给警察!由警察开始审讯,原来根本上没有证据!既然批斗大会已经认定,是几个肯定腐败了的倒霉蛋搞烂了中国足球,留给警察的任务就不是审讯,而是严惩坏分了。
所以谢亚龙向外界哀告之被严刑拷打,只是为了保命才勉强认罪,有着高度的可信性。中国足球之烂,需要几个替罪羊的共识,让谢亚龙的喊冤,喊了白喊。不了解的,可能会说这丫的坏分子负隅顽抗,“抗拒从严”,再多判他几年才好;了解内情的,就算明知谢亚龙给打惨了,也难说得有什么同情。人权法治需要有受害人,中国足球一直滚到床底下去鸟,替代为“球迷集体受害人”,冲这条吧,谢亚龙等人就算是清白的也该死了。所以估计办差的警察狠揍谢亚龙时,已经是充满义愤;旁观者恐怕仍象当球迷一样,“加油,加油”!
因此在人权法治的民主社会中,警察权不具备侵犯人权的能力,美国警察的被授的权力,甚至比中国作为政府临时工(协警)的城管还要小。警察权不具备监管、惩罚违法的权力。只有在被惩罚者(如罚款)自愿接受处罚的情况下,警察权才能对违法者执罚。因此依法执罚,以确认双方对“该罚”的共识,就变得非常必要,而不再只是警察权执行者的“职业道德”。如果被认为违法者不服的话,就会入诉司法(一般小事可先经过司法前的调解部门上诉),也就与警察权无关了。而在中国,你不服,警察叔叔可能会打得你不能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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