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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不合理性

目录: 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共识

时间: 2014-05-10 19:12:32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63a64d0102ei7t.html

无中生有的“监管”的权力,必定是无限的,雄辩的理由也是无限的

“物价局”表明了监管的“多头化”和“默认权益归于君权”;

“物价局”反映了经营者面临的无穷的制度成本,和为苛捐杂税擦屁股的无穷的“社会责任”;

中国传统对工商业的监管是严厉的,模糊的,多头把关的,强制国进民退的;

民企是在监管中可以被放弃的永佃权;国企是在垄断中不会主动下岗的法团

只有在监管国企产品和服务价格时,物价局才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被强加诸自由经营之上的(监管=限制=垄断=长子继承权PrimoGeniture)!经成本转移后对对社会的隐性税收,——>而鼓吹监管的恰恰是最终成为牺牲品的愚民大众!——>这就是《通往奴役之路》的最简义的表达之一!所谓被强加,就是此监管的权力是无中生有的,学名“(监管的)君权神授”;而相对于“人权天赋”“权自私生”。由于在公有制文化传统中,任何个体对于社会的意义means nothing,因此预设公有制前提下,公有制卫道同样可以认为“私权是无中生有的”,国家威权拥有“天赋的公有权”,毛狗如是称

只要人权和自主选择的权力,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力!就能够无中生有出监管“天赋的自由经营”的权力,也就能同理衍生出同类的无数“公有权”,从无穷的税收到狼牙棒打压的言论自由,到雄辩的社会利益,到唯恐监管不到位的一系列价格和服务细则。自以为尽可能将人才一网打尽于政府内部的公有制法团,也就掌握了各行各业技术细节和小民大众的消费衡量。他们不但监管消费品的国家标准,监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监管夫妻恩爱的床上动作,当然也能够监管私相授受的一系列交换定价,也就有了中国特有的物价局。

物价局作为直属于一把手领导的监管部门,体现了社会主义体制中,对小民自由要多头监管的优越性,吵着要加薪的公务员们,除了分道把关,对走资本主义道路危险性严防死守以外,也再没有更正经的事儿好干。这些从公知进化来的人民公仆们,有时侯为此日夜加班,也忒是辛苦。不过物价局的监管权力,古今中外,都不是出自对特营特许证下的义务,总是作为特许权契约以外的额外“小民责任”,而转移为国家(监管)的天赋权力。即便是在西方中世纪,特许权只是允许了“开业”,物价限制则表明“默认权益归于君权”。

“物价局”反映了经营者所面临的,制度成本将是无限的,必须随时承担着君主主导的,从加税到济贫,甚至仅仅是抚慰牛二情绪的牺牲品的,也必定随着经济环境恶化而激增的制度成本。物价局的辛勤,不会为政府创新任何税务利益,但可以表达政府仇视(已经被它们侵占的)“工商资本”的阶级立场,表达了神仙和皇帝与人民心连心的群众路线;强迫工商业者支付民生下滑的额外成本。此正是中国古老的“劫工商,抚民粹,保权贵”的政治精华,当然也算是对资本家的保护,免得无产阶级“不靠神仙和皇帝”直接共产共妻。

中国传统上对工商业的政府监管是严厉的,标准是模糊的,干预是抽风式N把火的,对价格的监管是死板的。它的效果仅仅是进一步限制了特许权的经营法团(如国企),或永佃权的持有人(如非公立医院)弥补制度刚性成本的能力。对于后者来说,如果不是强制更多的经营者退出经营,就是导致它们为了向接棒者转嫁成本,而导致的永佃权顶手费的“价格刚性”的GDP繁荣,——>中华帝国的官媒公知们,将之视为强势崛起的景气实证!对于前者的国企,如果不是导致因民生垄断的价格上涨而民不聊生,就是国企亏损起要圈钱补贴

任何一个行业,从自由的市场经济向社会主义演变的过程,就是监管步步被强化的过程。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就是国企全面垄断的实现;共产主义的实现,就是让国企把供应链糟塌完蛋了,本来自由交换充分供应的市场,沦落为凭国家上帝制定配给,在鸡毛蒜皮中争夺微小差距的“平均公平”,但是精神财富极大丰厚的毛式时代。以此以论,监管领域中的民企的永佃权,即民营的寡头,与工人阶级的法团在吸血中苟且的国企,两者之间并无根本性的区别。差别仅在于,前者的永佃权是可以自动放弃的,后者是不可能主动下岗的。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物价局具备法治市场上的合法性,——>仅仅是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物价局监管的是国企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但是我们也知道,那一般不归物价局管!之所以仅仅是合法性,是因为此时的不合理的存在,归因于国企的存在。当国企或等效行政垄断已经存在后,如土地财政的高房价已经存在后,限购和限房价,这类物价局性质的行政行为,就是合法的。所有不合理性,由不合理的实在法存在承担。

看病难看病贵,因为中国的非公医疗的制度成本惊人;民营医疗炒许可证“升值”的“市场”

民粹公知“监管私立‘没诚信’”,仅仅强化了“国有垄断,私立价格高,濒临退出者质量差”;

刚性的制度成本转化为高房价,及其各个利益集团;

经济越萧条,亏损累积越严重,永佃权炒卖价格“底价”越是上升,(新价=旧价+累积亏损)

“资产价格泡沫”就是“永佃权的价格刚性”;人体组织的失代偿与人类社会的失代偿机理

(土地财政=高房价)中的长子继承权和永佃权emphyteusis;(新房价=前任债务+本任赤字+公务员加薪)

监管价格效应,永佃权价格刚性,是监管价格效应的经营者/投资者视角表现

所谓“土著法团(地方政府权力)”“庇护,不作为”下的“黑社会”和“打黑”

无中生有的“监管”的权力,必定是无限的,雄辩的理由也是无限的

“物价局”表明了监管的“多头化”和“默认权益归于君权”;

“物价局”反映了经营者面临的无穷的制度成本,和为苛捐杂税擦屁股的无穷的“社会责任”;

中国传统对工商业的监管是严厉的,模糊的,多头把关的,强制国进民退的;

民企是在监管中可以被放弃的永佃权;国企是在垄断中不会主动下岗的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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