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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例法why只在美英国家得到成功?社会学原理是什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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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例法why只在美英国家得到成功?社会学原理是什么?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4-05-16 23:26:47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63a64d0102eibs.html

援例法为什么只在美英国家得到成功?社会学原理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法制都看似“成文法+援例方法”,为什么结果截然不同?

援例法正为社会正面法制的法学原理和逻辑基础是什么

海洋法系,援例法系的成功国家,也就是早期的荷兰,后来的英国和英联邦几个移民国家,和今天的美国。一般而言可以算上香港,假如不考虑大陆通过基本法对香港的干扰的话;还可以算上受美国占领影响的日本。将这些国家按照后验的方式归成一类,不同的人可以归纳出不同的“成功理由” 。纳粹称那是因为盎格鲁撒克逊人种的优越,基督教称是因为他们的祖先都信了某种基督教,新教称他们中很多人信了新教,新东方称因为那些国家都说英语,乌有之乡称他们有先进的侵略本事,搞帝国主义,道德不好,左棍们比不过,……。

奇怪的是,自法国得名的大陆法系,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成文法系,似乎被更为广泛的国家接受,但是按照荷英美的标准,成功的国家就一个也没有!即便有部分成功的国家,如德国在北德联盟时期的成功,它奠定了德国崛起为强国的经济基础,也很难说不是受到英国法系影响,更奇怪的是,无论怎么说,成文法总比“不成文的习惯法,Common Law”更靠谱一些;这些国家也更为广泛地学习了海洋法系的“援例方法”。(成文法+援例方法)不是更好的方式吗?难道真的是“成文法”有毒?法律必须不成文才算好使

(成文法+援例方法)的支持者也可以用后验(自我选择性)的方式举出美国作例子:连美国也是在海洋法系引进了“成文法”,不就是(成文法+援例方法)优越性的证明吗?从哲学上的确不容易分辩,美国的(成文法+援例方法)中的超越规则(override)与中国的区别。但是如果从逻辑上,按照天无二日的科学要求,“法无二纲”,就不难发现(成文法+援例方法)的问题就在于,当两者出现冲突时,到底是“成文法”具备优先级,还是“援例方法”优先?两者选择不可能同时为真。也恰好可以对比出,中国与美国的区别

中国旧社会时期,用的就是“成文的援例法”,如民国时仍然使用的“大清律例”。按此传统国学,九成九今天的“司法改革”中的“指导性案例”,将会被汇总成“大红律例”。结果是援狼牙山之例就会有“说出跟教科书不同的故事,算刑事犯罪”;援秦火火之例就有“如果还赚了钱,算严重刑事犯罪”;援陈永洲之例,就是“国营和政府法团认为侵已不实的,对方就是犯罪,未审先自有罪,跨省三千里追捕归案”;比起明清律例“以民告官先有罪,先打一百屁股,结案后另加流配三千里”。可见中华传统的文化真的是有传承的

新社会的“指导性案例”几乎肯定将成为“大红律例”,原因就在于,当(成文法+援例方法)之间出现矛盾的时侯,中央集权的文化将按照“默认权益归于官,归于中央,归于公家……”的原则,解释成“成文法优先,例子仅作补充”;而由上级单位垄断对成文法的解释;无论此“上级”,是指上级的法院,领导,政府,最高法院,最高领导,讲政治,正能量,宣传部,……其实就是一回事!反正下面只能“听,服从,自已扇耳光”和相应的理解力,上级又不得不用案例作“深入浅出”的解释,这样就有了中国特色的援例法

因此中国的(成文法+援例方法)等义替代后,就成为“中央专制+用例子指指点点”,优先级在于“中央专制”。这与哲学上观其形式也是相似的(成文法+援例方法)之美国法制,科学逻辑上殊为不同。国民主权原理下的美国,成文法不成文法,都是司法地方解释,与中央没有什么关系。只有在与中央机关有关(上诉发生)时,大家伙儿才用援例作解释。按中国的理解是“美国最高法院(九个大法官)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这是中国文学家的解释,但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任何判决,没有一次是拿宪法条文作为判案根据的。

昨天的思考题:

美英援例法系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符合“天无二日,法无二纲”的逻辑前提,到底是什么?现在您能脱口而出,一语中的吗

参考答案: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大宪章精神=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Common Law;

今天的思考题:为什么上述中“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被过度解释的“德国禁止宣扬纳粹的禁令”;“德国口径”,“日本口径”,“中国口径”和“一般性国际口径”

乌有之乡分子围剿个人主义的真正目标,目的,战略,战术

不能拒绝“为正义造谣,为革命而妖魔化”,自由人就不可能再拥有个体的正义

自由人不是任何他人的辩护人;不可让渡的独立的意识主权,相当于对任何人与事的最高法官;

原罪与控罪的法学区别,(妖魔化=原罪)相当于掩盖控罪;理解“援例法”合理性的逻辑依据;

借阉割曲解DavidIring事件,左棍妖魔化拒绝妖魔化的自由人

援国际惯例的“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接轨”的煽动(宣传)伎俩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欧洲大陆法系定义口径中的“法治国,援例国”;法家暴政和极权主义都可以援例

援例法为什么只在美英国家得到成功?社会学原理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法制都看似“成文法+援例方法”,为什么结果截然不同?

援例法正为社会正面法制的法学原理和逻辑基础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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