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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与控罪的法学区别,(妖魔化=原罪)相当于掩盖控罪.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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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与控罪的法学区别,(妖魔化=原罪)相当于掩盖控罪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4-05-12 20:41:10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63a64d0102ei92.html

原罪与控罪的法学区别,(妖魔化=原罪)相当于掩盖控罪;

坚持实事求是的“控罪问责”的自由人,将被“原罪集体”妖魔化;

通过原罪模糊控罪,“类比成自由人的原罪”的手段,被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广泛运用;

从原罪类比的逻辑错误,理解“援例法”合理性的逻辑依据;

所谓妖魔化,就是为目标扣上道德意义的原罪,——>注意是原罪,不是“因其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的控罪,因此而具备了法学上的概念歧义。 对于被妖魔化的目标来说,意味着用原罪可以掩盖其控罪的可能性,而将被妖魔化归因于“敌对阶级的造谣”。这种效果非常清晰地出现在,诸如今天仍然存在的希特勒的粉丝,中国大量出产的毛帝的粉丝,俄罗斯仍存的斯大林的粉丝,甚至于今天中国还有朝鲜的粉丝等等。如果有人还争辩称,“原罪比控罪更重”,那么请参考基督教的原罪观是指“每个人都有原罪”!从而把控罪掩盖了。

ps:李天一案的水军集团的意图,逻辑上就是企图将“控罪”偷换成“原罪”,然后指望用忏悔蒙混过关的同时,对受害者作妖魔化;

道德上的原罪,是指用“我们这一伙的,他们那一伙的”的,用哲学和信仰界定的道德立场,代替“按个体行为的证据”匹配某种法律条文而界定的控罪。对于控罪来说,相应的法律条文是死的,个体行为是自主选择的。而对于道德原罪来说,“哲学和信仰”是活的,“你的或我的那一伙”则是死的。您是否已经从中看到了文化大革命的那种“阶级出身决定行为立场”?对于毛狗阶级来说,他们的毛帝能够被撇清具体行为结果而仅仅被妖魔化,是否值得毛狗万幸?“那只不过是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对毛帝的道德妖魔化;而已”?

而对于不接受原罪观,只是盯着控罪所及的事实不放的人权法治来说,反而因为“拒绝对魔鬼的妖魔化”而反而有了被两翼左棍夹攻的原罪。对于毛狗阶级来说,自由人实事求是地披露毛帝当年愚蠢的“丰功伟绩”,是否比对毛帝的妖魔化更值得毛狗恐惧,至少在毛狗阶级内部,也是见仁见智;很难说毛狗阶级内部,不会有一批头脑比较清醒的,知道实事求是,将是对毛帝谎言大厦的真正致命的威胁。另一方面,对于持原罪观者如基督教和怪胎民主派来说,他们就会持“不妖魔化魔鬼的,就不是我们这伙的”,而加入夹攻行列。

正由于“原罪与控罪”的截然不同,因此自由人,如果不能拒绝以模糊的原罪妖魔化于任何人,不但意味着我们关注的,对于负面人物的潜在的控罪的可能性,将化为乌有;而且我们自身也将因为原罪的模糊,而难以避免地被转化成妖魔化的对象,如果不是任其摆布,也至少将不得不在宗教战争式的“此派彼派”中择一而从。也因为原罪的模糊却是极端的性质,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等激进的意识形态分子,就可以用某种人或事的原罪,类比于个人主义自由人的独立人格,实际意义也正是基督教所习惯的“你有罪”的原罪指控

类似于乌有之乡的战斗机,用某件我们并不熟悉的人与事,如所谓“David Irving被奥地利公诉”,类比于个人主义者,作为我们的原罪,这套手法曾经被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者广泛运用。如基督教一直将纳粹的种族主义,作为科学进化论的原罪,马克思主义一直将权贵经济,作为资本主义的原罪,所有左棍,都把(他们自已的!)个人极权主义,作为个人主义的原罪……,逻辑上就是让个人主义的自由人,不是只对自已的言行负责,而是对任何被左棍认为“类似”的任何其他人与事负责,——>显然是无限的原罪!细节也是无限的。

类似的手法甚至出现在薛兆丰要钉死吴英而后快时,也是举了两个所谓“英国案子”,(只要稍稍细察一下,就发现被阉割了许多细节),作为吴英该死的原罪;那么易位思维吴英及其辩护律师,到底是应该为自已辩护呢?还是跑到不明所以然的无穷细节中,为不知名与实的所谓英国案中,为那里的被告作道德辩护呢?顺便让自已的案子求死无生?人家那案子是判一缓三,吴英此案是判死求缓!试问薛兆丰拿这种英国案子作为中国“民间集资死罪”的援例,到底是缺乏常识?还是传统极权观念仍然主宰着他的世界观?even BOTH?

ps:有中国特色的向国际接轨之恐怖,这也是一个例子

思考题:由此也就触及到“援例法系”的逻辑合理性依据是什么,即“向国际接轨”的法理条件是什么;揭示:“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宪约前提;

“利益,契约”为纲的个人主义,与“口是心非的民粹公德”,两者之间没有达成契约的沟通点

民粹一切诉求,观点和主张,都是言不由衷地口是心非;民粹抑制自由转型的固定的行为模式

民粹讳言利益而无信于契约,因此不可能从“利益 or 契约”分析民粹,除虚拟人格以外别无他法

当愚民和民粹已经出现理解的边际后,知识论对交流和沟通的研究,就是对个人主义本身的研究

被过度解释的“德国禁止宣扬纳粹的禁令”;“德国口径”,“日本口径”,“中国口径”和“一般性国际口径”

乌有之乡分子围剿个人主义的真正目标,目的,战略,战术

不能拒绝“为正义造谣,为革命而妖魔化”,自由人就不可能再拥有个体的正义

自由人不是任何他人的辩护人;不可让渡的独立的意识主权,相当于对任何人与事的最高法官;

原罪与控罪的法学区别,(妖魔化=原罪)相当于掩盖控罪;

坚持实事求是的“控罪问责”的自由人,将被“原罪集体”妖魔化;

通过原罪模糊控罪,“类比成自由人的原罪”的手段,被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广泛运用;

从原罪类比的逻辑错误,理解“援例法”合理性的逻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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