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4-05-17 21: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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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大宪章法系”的“援例,不成文法,最高法院”;
缺乏“大宪章精神=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宪改,宪政,普选”毫无意义;
从中美两国最高法院的迥然相异地“解释宪法”,理解美国的民主和中国的传统;
美英“援例法系,不成文法海,海洋法系”,仅仅在美英系列国家中获得成功的原因,在于只有这些国家,才把“大宪章精神”当一回事。由此角度也可以解释,与美英成功类似的威尼斯和荷兰,他们之所以成为独立的繁荣共和国,原因也正在于拒绝了拜占庭和西班牙帝国的“皇权加税”的爱国义务,又通过共和宪约限制了土著寡头取皇帝而代之;从而令这两个弹丸之国,在短短的几百年之间,成长为它们世界中首屈一指的政治和经济巨人。孕育大英帝国的英格兰很大吗?无怪乎当其幅员达到美国级别后,即为无可替代的世界强国。
如果将大宪章精神此一关键的法学机理忽略了,对美英系列国家的成功总结,就成了古怪的后验归纳,如果不是被指责为“崇洋媚外,亲美泽罪”,就是归因于“援例”,——>但是《明清律例》不是援例吗?或归因于“不成文法,CommonLaw”,——>“皇帝金口玉言,青天老爷惊堂木一拍”,孔儒的天理人治;不就是“不成文法”吗?同样也有归因于“海洋”,声称美英及至古希腊的成功,是因为海洋文明;——>但是美国的成长史,基本就是一部农耕国家的现代化史!显然,以上归纳既不符合先验而后验方法论,也与实证不符。
当传统政治错误的方法论被客观的实证证伪时,政治正确的必要性,就可能寻求于对美国的妖魔化,不是找上美国“屠杀印第安人”的原罪,就是声称“美国贫富差距最大”。但是美国的穷人到欧洲就不算穷人,到第三世界则是富得不得了的富人,基督教那些人就又忽略了!他们甚至将美国的成功,归因于基督教!白人!但是基督教和白人国如此多,为什么只有一个美国,既不是纯净的基督教也不是纯净的白人国呢?或者如中国政治界那么,捏造虚假的美国数字,甚至于努力伪证美国大萧条时饿死几千万人之类。
今天基督教最根本的反动,就在于拒绝大宪章精神!尽管最早接受大宪章精神而为之卫道的,也是基督教中的新教(国公会)及其狂热分派的信徒(清教徒)。否则基督教可以轻易发现,所有美英系列国家的成功,都可以统一在“大宪章精神,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法学原则下,而令民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援例法意味着司法效率,适用于工商业成长(海洋法),不成文法也可以避免人治,国际和平和互利合作,……,等等在传统公有制文化中似乎难以理解的良好结果,都集中出现在美英法律体系下的任何国家之中。
推而广之的话,甚至于今天中国民主派,宪改派所关注的所谓“宪政,宪改,选举”,都是没有意义。虽然从“没有意义的”标准言,它们总是正确的;因为它们是否正确,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都是没有意义的。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是“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大宪章精神”是否成为社会中大多数的共识!如果不能的话,则如果不能“征服,屠杀/奴役”拒绝该原则的“大多数”,就是奉行此原则的“一小撮”独立出来,成为缩小的社会环境中的“大多数”。如果促成“大多数”的两个办法都不行,则强调“宪改,宪政”是没意义的。
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英国法系的“CommonLaw,自然法,英国习惯法”,竟然是不成文法!英国只有宪制,根本没有宪法!美国最高法院被中国教科书解释成“权威解释美国宪法”,也在美国被视为司法至上,甚至对国会法案的合法性作司法审查;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却从来不解释宪法,也不主动接受任何“解释宪法”的要求,仅仅在政治和法案出现冲突而诉讼最高法院时(因此最高法院被称为“政治法院”),美国大法官才根据自已对“CommonLaw”的理解,作出自已对宪法的理解的可援的判例,这就是所谓的解释宪法。
**ps1:美国最高法院只接受政治诉讼;即是“公法法院”;
ps2:美国最高法院判案依据不是宪法,是CommondLaw,宪法是被判例所解释,而不是判例的依据;注意其主谓宾;
ps3:请对比中国特色的最高法院先是被要求“听党的话,要讲政治”,又作跳梁之举的“解释造谣罪N条”,中美两国的法制迥异,一目了然**。
《不能拒绝“为正义造谣,为革命而妖魔化”,自由人就不可能再拥有个体的正义》
《自由人不是任何他人的辩护人;不可让渡的独立的意识主权,相当于对任何人与事的最高法官;》
《原罪与控罪的法学区别,(妖魔化=原罪)相当于掩盖控罪;理解“援例法”合理性的逻辑依据;》
《借阉割曲解DavidIring事件,左棍妖魔化拒绝妖魔化的自由人》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欧洲大陆法系定义口径中的“法治国,援例国”;法家暴政和极权主义都可以援例》
《中国和美国的法制都看似“成文法+援例方法”,为什么结果截然不同?》
《“普选=民主”是欧洲基督教文化普遍的理解,但是却缔造了通往奴役之路和极权主义;》
《对民主的错误理解,导致英国人将“普选”当成了“更好,更民主”》
《美英“大宪章法系”的“援例,不成文法,最高法院”;
缺乏“大宪章精神=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宪改,宪政,普选”毫无意义;
从中美两国最高法院的迥然相异地“解释宪法”,理解美国的民主和中国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