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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0-09-20 22:16:26
反既得利益就是反私有财产
贪官“非法财产”无法精确界定,个人财产无法精确界定
私有制就是“疑罪从无,疑财尽私”
取缔特权不是“贬为庶民”;特权者犯罪不能以“取消特权”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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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利益”是汉语中贬义词。但事实却是绝大部分所谓的“既得利益”就是民营工商业和私有财产,(即所谓的“资本家”),以及纳税后应该拥有的公共福利如“户籍福利”。即使对贪官的所谓“既得利益”,也是(既得利益=合法利益+非法利益=无法清晰界定=私有财产),这样就令“反对既得利益”,实际就是“反私有财产”。
没有人会喜欢“贪官”,但是(贪官财产=合法利益+非法利益=无法清晰界定=私有财产)。精确斟别贪官财产的成本,(包括冤错案的损失),远远大于清晰界定后“准确反贪”能够带来的收益。这是历史上所有从重新丈量土地,(明朝主管“政治改革”的副总理海瑞同志就是其中一个),重新评估财产应税……,等等所有“精确界定财产”的所谓均贫富,无一例外不是有始无终,就是祸国殃民!
结果就是反贪不但事实上不可能,反而成了“拒绝政治改革”的“最合民意”的口号。而且事实上还利用了“非法财产无法界定,政府权威不可侵犯(讲政治永远是对的)”,而构成了以反贪为名任意侵犯私有财产,甚至出现了毛左派的反“平民工商业的贪污腐败”——>成为毛主义搞文革大跃进的公有制国有化牛二闹革命了!
“贪官”实际上是一个道德用词,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应该避免使用“道德性用语”。法律上“疑罪从无”,也就不能疑贪从罪;但是公务员只是一工作,疑过就可以下课,无功也要下课,财政紧张也要下课,不讨人喜欢也要下课……那不是罪!官本位会认为“没有犯错误为什么要下岗”;那是因为“下岗”过去等于“废为庶民”,成为体制外的庶民,那还了得?
而在公民社会里,“公务员任职”只是一种工作;丢了工作不一定是因为犯错误,只要用人单位依法给足解聘补偿。同理当然也适用于自以为“不是庶民”的国企工人。不能下岗是一种特权,超越国民待遇的下岗待遇,同样是一种特权!象香港人质悲剧中的菲律宾警官“疑过下课”没有错的,但如果有罪就应该处刑;无罪就不应剥夺其退休等合法待遇。菲律宾方面“明显不合美式民主”。
因此,(疑罪从无+公务员是工作)必定就是让贪官下课,赦免其合法的财产(包括疑财),而不应以打黑的姿态(疑罪从有+疑财尽没+特权永固)。小百姓如果不是五毛,不应看不出其中的微妙。如果承认(民主=私有制=个体价值观),那么所谓“贪官疑罪从无保平安,疑过从有要下课,疑财尽私自享用”就是无可驳诘的。同理,特权者犯罪不能以“取消特权”为惩罚。
所谓私有制,就是“不能定为公的,全部都是私的”即疑财尽私。而公有制则是“不确定为私的,统统是公的”即私财尽公。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使用辩证法,“完全是私的是不对的,完全是公的是不对的,有私有公的才是对的”,那是完全正确的精神病哲学讫语!马克思主义“私财尽公”的发展,就是“国有财产贬值绝对不可忍受,要想方设法搞垄断,保证国有资产不能流失”……,结果都看到了。
“疑贪”之财“疑财尽私”,也说明尽快实现民主宪法的必要性,——>越拖“疑贪之财越多”,市场经济均贫富所需的时间越长。最大量的腐败就是国企,早已经是尾大不掉!国企之害超过100万个文强!正因为如此,对于毛左辈小小的特权以及科举精英渴望特权上岗者,才必须特别小心、重点看顾、严厉打击;否则“新的特权疑财”没完没了的,越监管越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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