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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宝马见义勇为撞死逃跑小偷,毫无疑问是故意杀人罪

目录: 旧制度和大革命

时间: 2015-05-18 22:29:20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63a64d0102vopr.html

见义勇为开宝马撞死小偷的富豪,毫无疑问故意杀人罪!

宝马故意杀人罪的惠州富豪,拒绝认罪,几乎无可宽大情节,至少应该无期徒刑,到死刑!

见义勇为的惠州司法部门(包括公诉人和法院)缺乏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常识;

传统文化与法治文明的最根本冲突:邪恶和犯罪的本意是坏的?还是人性本善,出发点一般是好的

新闻报道:广东省惠州市,一名见义勇为的富豪杀人犯,开宝马撞死逃跑中的小偷,被惠州法院判八个月缓型;并驳回受害人(被指涉嫌小偷的被杀人)家属要求“百万赔偿”的要求。刑事法院驳回民事诉讼,理由“没有证据表明(逃跑的)小偷的被撞后的死亡,与嫌疑人开宝马百公里故意撞上的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仅仅观此理由,就足以说明这是一起明目张胆的“道德枉法”。对嫌疑人的判决是否合理姑且不论,仅以此理由而言,等同于开车杀人不是杀人,开了极坏的可援先例

从公民角度,按照法学的知识:此案中的惠州法院人员,不具法律职业的道德底线;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从司法部门的人事管理角度,按照此直接判案结果及其理据而言,应该开除出司法行业,若干年之内不再录用。这是考虑到就算他们全是天才,要从零开始,重新具备足供司法行业的专业知识,怎么着也需要若干年的事间。“开车高速撞人,与被撞者的迅速死亡,两者之间无关”算得上是很有创新性的思维,只能从“创新”的角度去衡量;作为涉案判决的任何理由,自我宣判非法

ps:无论法院用词如何辩证“白马非马”,公民心证常识,足以判定,至少此理由是非法的

惠州此案中的开车撞死小偷的“见义勇为”嫌疑人,是百分之百的故意杀人罪,事实非常清楚,——>这是法律对案情基本的判定,不允许被任何“道德,信仰,意识形态,政治宣传意图”所扭曲,否则就不再是法律的判决,首先切记这一点!——>因此只能按照故意杀人罪去量刑。如果笔者没有记错,故意杀人罪的量型大致是:无期徒刑到死刑,似乎是否有从轻的情节,包括是否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比如受害者家属赔偿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但最低量刑是无期徒刑是明白无误的。

但是我们看到,居然是“由法院驳回受害人家属的索赔要求”,——>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逻辑上不必说“那是毫无道理的”(尽管的确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索赔”不是法院所能够或(判决或驳回之类)的,(当然,我们也知道咱中国的所谓法治,总是有些沐猴而冠的特色);那是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协商事务,法院只能对结果采证(性质的确是采证)。即便法院“判决被告人支付赔偿”也是指“如果不赔偿,将从重判决,如赔偿,则从轻”的司法交易;而不允许“驳回”。

ps:不知是记者报道用词有误,还是法院本身就是判词白痴,笔者没有去核实

从新闻报道的“法院驳回受害人家属索赔请求”的字眼上看,若属实则非常明显地,惠州法院的判案连最起码的司法常识也是错误的。如果此理由是成立的,也就在事实上建立了“受害者司法责任”的惩处,意味着“受害人提出索赔”也可以被法院判为勒索问罪了。当默认权益不是归于个体(即是混乱)时,请读者自已看看,将勒索罪的字眼用于受害人索赔上,有何难处?(李天一案中就已经有所展示)。那么回到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成罪条件,无论如何道德同情被告,还有开脱罪名的余地吗?

或曰“被告人本意是见义勇为(即出发点是好的),要鼓励见义勇为”,——>请问这是道德理由,还是法律理由?如果是道德理由,参看前文本罪定义;如果是法律理由(假定真有这样的白痴法律,要知道中国法治的特色,以后完全有可能存在这样的美德条款),意味着“只要杀人犯自以为是见义勇为的,就可以任意杀人”,——>请问这是鼓励了天堂还是地狱?——>这恰恰是传统文化与法治文明的最根本冲突:“出发点是好的犯罪,更应被法治禁止“,还是“犯罪的出发点都是坏的?”

ps:这是现实生活中,又一个“非法无正义”的例子;特别是此案显然是“鼓励见义勇为的美德”作为出发点的“非法”的正义

“人道主义的美德法”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美德法不具备法律的任何要素,是恶法暴政的主要载体

美德法是传统文化对民主法治的狙击;道德是私人的自律,法律是公共的约束

美德法意味着绝对的权力,人治是“自由裁量权极大化的法治”,法治却不是“道德极大高尚的人治”

法(哲)学的终极就是美德法,美德社会即是地狱世界

美德法塑造了中国人“阴险,含蓄,朋党”的国民劣根性;

中国的法制从来没有真正支持“见义勇为,正当防卫”;

人治或是法治,是每个人自主的生活方式;法治观念的自由人,在传统人治社会将被围剿;

“违法”能够被升级为“犯罪,严重犯罪,意味着“无受害人举证”的极权起源;

法治还是人治,科学还是道德,自由人与道德公知最根本的分歧

见义勇为开宝马撞死小偷的富豪,毫无疑问故意杀人罪!

宝马故意杀人罪的惠州富豪,拒绝认罪,几乎无可宽大情节,至少应该无期徒刑,到死刑!

见义勇为的惠州司法部门(包括公诉人和法院)缺乏最起码的道德底线;

“见义勇为宝马追杀小人案”的惠州司判法院,表现得毫无司法常识;

惠州涉案司法人员是明目张胆“见义勇为的司法腐败”,仍全部开除,永远“司法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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