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Latest commit

 

History

History
53 lines (26 loc) · 7.53 KB

民主不是为了报复,法律不是为了报复.md

File metadata and controls

53 lines (26 loc) · 7.53 KB

民主不是为了报复,法律不是为了报复

标签: 卡扎菲 美英法 社会建构主义 严刑峻法 报复 法律 等级社会 乱世 重典 民主

目录: 自由民主宪政通往奴役之路

时间: 2011-11-03 19:16:16

民主不是为了报复,法律不是为了报复;

报复性的“严刑峻法”可以明确等级,不能减少犯罪;

民主法治的人权正义,就在于“非法无正义”;

对专制者的报复心态,本身就是拒绝民主的表现

民主不是为了报复,是为了实现私有制,是为了实现个体权益的可靠的表述渠道,“我的利益在那里”。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报复独裁者,报复贪官之类,就是sb的权益。否则,是不是卡扎菲死了,反对派就统统剖腹自尽呢?利益达到了嘛!这个道理就跟民主社会的法律,不是为了报复,法律是为了减少犯罪的同时,能最大限度保障私有权益,——>所以才把避免无辜受罪摆在优先的地位。

“杀一儆百,严刑峻法”,这种阻吓型的律法,是公有制社会的思路。在这种思路下,用严酷的威吓阻止犯罪的动机,就成了刑律的唯一目的。这种思路下,第一是不在乎冤杀无辜,冤假错案在所难免。因为冤杀不冤杀,反正只要没有真凶跳出来代为受刑,只要有一个“罪犯”给凌迟处死了,威吓的效果也就达到了。反正是公有制没有个人的意义,冤枉的就当为法制建设作出了杰出贡献。(如聂树斌案)

第二则是不在乎激化恶性犯罪。比如说强奸犯必死,大快人心;盗窃案必杀,大快人心!但结果就是,本来是强奸的,成了奸杀,本来只不过是盗窃的,成了劫杀……,同样,反正受害的也不是大快人心的青天大老爷!因此“报复型的法律”,只能存在于公有制的等级社会。可以明确“官民不同”的等级,但犯罪没有下降,恶性犯罪反而增加了。实际效果,是将恶性犯罪的成本,向低等级阶层倾泻。

正因如此,民主的法治,必须确定程序正义,疑罪从无,疑证从无,非法无正义!因证而确定罪名成立,有什么罪,就施什么刑。而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总体犯罪的损害。以卡扎菲一案而论,在东西方很多正义人士看来,北约美英法的强权,尽管是杀死卡扎菲的最大效益,乃是立此存照,所谓严刑峻法乱世严刑!“如再有独裁者,剥皮实草插屁股,如卡扎菲状”。

对利比亚的非法打黑,显然是把报复“独裁者”,视为最高正义的唯一理据。青天大老爷的角色,则是由北约担任了。这种思维方式,包含了几个默认的定论。第一是“独裁”是绝对意义的原罪,而独裁的认定则无须由选举系统认定,(卡扎菲同意在国际监督下选举,确认合法性);第二是认为严刑峻法对于下一代独裁者“善政”有效,大约相当于,等级社会时代灭九族,以为可以阻吓改朝换代。

这就意味着,任何数量的人民,可以合法造反颠覆任何政府,只需要指称“独裁”。很难让人相信,这样的国家,保持统一,还有可意义?如果严刑峻法能够吓阻独裁者不当冤大头,(叙利亚的巴沙尔,分明就是给推选出来的独裁者),也就必然可以用剥皮实草吓得贪官不敢贪,皇朝千年万载,何至于有改朝换代?法庭法治也必定是多余的,只要青天大老爷惊堂木一拍:“杀!”,山贼本应绝迹几千年。

但事实上,贪官依旧在,几度血腥红;一个倒下去,几千个站起来,传统文化使然,社会制度使然。别以为这光是说“革命群众”,贪官和独裁者,甚至皇帝本人,何尝不是如此?无非是一方越是暴力反专制,另一方拼命专制反暴力;今天专制镇压了若干暴力,明天暴力又换了一个专制,如此反复。所以如同对罪犯需因法而刑,才能减少犯罪;对于所谓的独裁者,报复的心态,本身就是拒绝民主之意

报复之所以不能结束独裁,倒不是因为某些哲学所称的,“以暴以暴,其暴益暴”,而是因为所谓的独裁者,只不过是皇帝(党,一群先进阶级)前台的影子。斩草不除根,萌芽依旧发;斩草若除根,经手的那群人就成了新的独裁党和新的独裁者。中外传统历史一直走不出如此循环的圈子。这种误区,再与毛左之类忽悠“我们是反D反ZF反当权派,跟你们一伙的”混在一起,更让脑残革命家一脑子浆糊了。

言论自由能否避免动乱,关键在私有制成分足够大;公有制的“言论自由,舆论开放”的确是会乱(网易)

言论自由是私有制的产物,公有制适用一言堂;选择了公有制,就选择了独裁;也就选择了衰亡

不是信仰特权的,就是追求利益的;“有奶便是娘”是特权信仰者;唯利是图者最“忠诚”于既得得益

社会建构主义,传染性BUG型精神病;“曲解历史,改造现实”的社会建构主义是BUG型患者之路

社会建构主义者不惜他人一切代价;没有无辜的受害者;派系林立内耗不断;需要一个外部的敌人

“打左灯向右拐”是自掘坟墓;“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尽快入宪;

民主不是为了报复,法律不是为了报复;报复性的“严刑峻法”可以明确等级,不能减少犯罪;

民主法治的人权正义,就在于“非法无正义”;对专制者的报复心态,本身就是拒绝民主的表现;》

前一篇:“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应尽快入宪

后一篇:民愤极大的贪官是怎么炼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