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旧制度和大革命
时间: 2014-06-22 20:38:39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63a64d0102eiyo.html
水军公知,在邓玉娇和李天一两案显露出中世纪阶级意识;
几年前发生的邓玉娇在疑似妓院中,刺杀疑似逼奸的黄九品一案,可以将邓玉娇与李天一轮奸案中的受害者相对照,也可以用邓玉娇案中的水军,与李天一轮奸案案中的水军公知,相对照。先粗略重温邓玉娇案,被控故意杀人罪的邓女玉娇,在同样被指称(因为只有指,没有出证,因此是“指称”)涉黄的异性洗浴按摩营业场所中,被黄九品等三名老英雄,强迫为三人服务;被邓女玉娇拒绝后,仍协迫之;在邓女玉娇已经逃入另一房间后,黄九品等仍穷追之,堵住房门推倒之;随后被邓女反攻刺中心脏,黄九品不幸地壮烈捐躯鸟。
在以上确定无疑的粗略情节之下,邓玉娇仍然被控故意杀人,最后舆论严重干预司法后,——>这是李天一案中的公知,扣到公众头上的罪名,——>邓女被以最轻的罪名被判“防卫过当”,公开宣称判三缓几,从此下落不明。从以上情节可以看到,如果“正当防卫”还是一项权利,如果面临被轮奸的暴力,——>是否被成功轮奸,反而是后话,——>的反抗,还不算是正当防卫的话,对邓女玉娇的杀人指控,还算有几分理据。但邓女玉娇,却是在舆论莫名惊诧的激烈交锋后,还配上精神病的名义,才被轻判;理由却只是因为该地涉黄。
我们归纳出李天一案与邓玉娇案,两案的共同点之一:只要案发涉事地,被指控为曾经涉黄,当其事就会被公知们,认定是“必定只是黄事消费者纠分”。因此黄九品和李天一等只是花钱涉黄的消费者,正在拉动着经济增长时,不幸被他们视为性服务者的供应商刺杀身亡,或是违反性服务的职业道德,指控他们轮奸,(这是北京八品司法局长吴庆宝大人的观点),如果从“消费者买服务,却被杀,或被控上刑事”的短句看,黄九品和李天一等人,当然是比窦娥还冤了,(这是兰和律师的话),不知他们是否援自《消费者权益法》?
我们换一个角度,还可以看到此两案中的共通点,此两案中的邓玉娇和被轮奸的杨女士,都是因为事发在疑似涉黄场所之中,而被认为有着被轮奸的义务,或称之为“职业的原罪”。邓女因为拒绝轮奸义务而被控杀人,杨女则在轮奸事实无疑以后,还需要为水军当侦探先证“酒巴无涉黄事”,在自证杨女面对五位小英雄,全程都是同仇敌忾奋勇反击;还要解释为什么曾经想私了,竟然不将自已被轮奸的光荣事件向全国通报,然后才算是洗刷了杨女自已不是勾引五位小英雄聚众淫乱的流氓罪,就算如此,还不能证明李天一轮奸了。
至少我们看到,尽管邓女玉娇和杨女,一个是杀人罪的被告,一个是轮奸案的受害人,兼流氓案首犯的潜在被告,(流氓罪虽然撤销,但若李天一无罪,则杨的“寻衅滋事罪”就必定成立,杨女断非李家水军的对手);但是她们两人在两案中的共同之处,与案件中的对手,在社会权利上的待遇,可以说是天壤之别。两案中的公知舆论,全部倾向于为官及其子弟,对于杨女和邓女,则是抱着“以民告官先有罪,又涉黄之女告官之消费者,先自有罪”。公知们在这两案中的观点,不是基于两案涉律案情,而是基于疑似妓女者的必然原罪!
在这两个案子中,默认权益既不是偏向于作为被告的邓玉娇;薛兆丰公知的理由是:“人命关天,生命是最宝贵的,(因此邓女娇有罪)”,按薛兆丰的逻辑,轮奸案的受害者,必须象某抗日电影中的女英雄,被轮奸得小宇宙大爆发后,杀掉的小鬼子,才算得上是正当防卫。而在李天一水军的公知嘴巴里,默认权益也没有倾斜于被确实轮奸的受害者。在这些公知的眼里,原罪是疑似妓女的受害者,原罪也属于袒护疑似妓女的国民公众。因此这些公知要国家权力严厉镇压公众,捍卫在邓案和李天一案中暴露的,官民两个阶级的划分。
ps1:在邓女一案中,薛兆丰没有再说其他理由;而他对案判的断言,又如此斩钉截铁,不由得让人怀疑他的真正原则,并非人权断言;
ps2:一位美国华裔李(昌yu?)探长称:“邓女不但不是杀人罪,绝对是正当防卫,而且还可以反控(已经死掉的原告的私有财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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