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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相信党和政府,要相信人民和民主

标签: 法律 人权 淫窟 疑罪 邓玉娇 舆论 枉法 精神病 家属 道德 民主素质 人性本私

目录: 社会阶层分析利益博羿

时间: 2009-06-22 2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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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初步尘埃落定。至少我们看到,邓玉娇逃脱了“在淫窟工作不是好人”的法律专家的道德裁决,最终没有聘请那些“维护党的法纪,促使邓女坦白从宽”的金牌辩护律师;尽管摊上一个“孙女不会对我撒谎,我让孙女老实交待罪行”的宝贝爷爷,最终结果,仍可谓邓女的大幸。笔者并没有深入研究邓女一案,某种程度上,笔者并不算太关心。最终判决上,顾及舆论而折衷的痕迹非常明显。笔者想,当政者此时是否会觉得,采用欧美的陪审团制,是否可以少许多枉法的尴尬?

邓女一案,《官民二元》的利益立场对立是其一;有关部门企图让司法过程与公众隔离为不透明,是丧失信誉之二,司法在舆论压力的面前明显不能独立,结果恐怕连三岁小儿都能预知,此为三。作为一个案例,此案很有点经验教训。笔者简结为:

1)消除《官民二元》的利益对立是猴年马月的社会主儿的理想,暂且不提;此案构成了全国范围的群体事件危机,如果是在一个《分级自治的社会》,有这种危机吗?《行政过分集中》,这种危机最终会汇集爆发,会不会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历史上的强大帝国都是怎样灭亡的?

2)司法过程依法进行的同时,尽可能透明,实际上是减轻了司法者的压力,而不是加大了压力。这是经验教训之最重要的一点。“大家伙这么不满意,就上诉上级司法单位好了”,省去多少尴尬;

3)面对舆论压力,根本不必速判速决息事宁人,辛普森案拖了十年,邓玉娇案拖上个一年半载,而不是留下三岁小儿都知道的结果,“邓玉娇终于疯了”,长舒一口气;————谁的损失?(笑笑)

4)此案是对疑罪从无、疑证从无司法原则的公关课;邓八品贵大同志的贵体横陈,无论是探照灯还是放大镜,横竖看不到有什么疑点。黄九品之强奸疑罪从无,则邓女玉娇疑罪是否从有?这种实例司法原则公关课,草草收场,谁的公信力损失?

5)邓玉娇的家属有资格代替被告人认罪吗?号称是中国法律精英们的一些律师见解,让人奇怪,这些律师平时的专业内容,到底是法学,还是关系学,或者表演学?大概中国律师是中戏广告系毕业的?难道不知道,“妨害司法公正”,被告人家属,并没有豁免权?

身为当事人的邓玉娇无法置喙无罪辩护,却由其家属代为认罪式的公平,不由得让人想起中国《精神病院》可以由家属签字,把任何人关进精神病院。难道,仅仅一句“精神病院逐利”就可以了事了吗?不知成年邓女的人权,是不是分给了她的家属?中国不是按人权计的,是家权计的吗?人权,不是家族权的细分;人权只属于自然人自已!除法定监护人外,除自然人法律授权代理人外,任何人不具有“人权利益分沾”的资格;人权利益的自主选择,任何其他人,是不可以加以“代表的”,那怕是亲属!那怕是长辈!那怕是子女!

至于有朋友说,邓女玉娇忘记了全国网民的声援,顶住了官官相卫的行政压力,才免遭终生牢狱之灾,却说出“感谢党,感谢政府”的话,所谓忘恩负义。笔者倒是觉得很正常的,邓女玉娇不必对帮助过她的上亿网民表示任何感谢。只需要在她的位置,按照她理解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就算她感谢上帝,也是她的合理选择。人性本私!人权就是人权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邓女玉娇有这个权力,并且,合法!因之而对邓女玉娇道德挞伐,那就象一些恶心人的金牌律师,因为邓女玉娇在“淫窟求生”就道德上判了死刑,然后寻求司法罗织,有什么区别呢?难道淫窟是邓女玉娇开的?

其一,民主者不应把注意力过分集中于某一人一物的公平或者幸运。试问今天能全国网民保护邓女玉娇,那明天保护不到的,是不是就成了聂公子树斌,或者,就成了杨家兄弟?所以民主者帮助邓玉娇,本来就应该关注于司法的透明公正,而不应过分要求邓女玉娇的道德回报。其二,邓女玉娇有权力说任何她认为最有利的表态。就象代表邓女玉娇的夏律师,有权力作任何最有利于邓女玉娇的表演,有权力作任何最有利于邓女玉娇的炒作,只要不违法,律师难道就要道貌岸然装扮成一个令人恶心的金牌律师道德先生?“维护党的法制”?

这时笔者想起了博友提供的二战期间的丘吉尔的故事,面对一位不顾国家战争需要而坚决维护其合法的个人利益,拒绝让自已的农场变成军用机场的农场主,丘吉尔说,“我们为民主制度而战,为保护私有财产合法性而战,如果我们自已侵犯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我们的战争还有什么意义?”(大意如此)。二战英国,反击的是无私的希特勒政权!那么,如果我们为了民主人权的法制社会而关注邓玉娇,却反对邓玉娇等为了她的利益作最有利的表态而道德挞伐之,试问,我们所示的民主人权,还有什么意义?

有朋友说,“中国人民的民主素质是很低的”,“邓玉娇就是一个证明”;笔者想说,邓玉娇,不是证明了中国人的民主素质不低吗?《人性本私!》,每个人都是争取他自已利益的专家。中国尽管有许多马列无私信仰者,难道,他们真的只是为了无私做太监才声称无私吗?还是《极端的自私,称为无私》?如果我们争取的民主人权,是禁止象邓小娇这样的小人物,为自已利益合法最大化的话,那么,到底是邓玉娇不具备民主素质,还是我们这些人不懂得民主的本质是人性本私呢?

所以,民主素质,是天生的。还是让我们跟随邓玉娇的明智喃呒一句,“相信党,相信政府”,带上另一句:“相信人民,相信民主”,好吗?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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