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土地财政
隐性税收
中世纪
特许权
小产权房
房产
目录: 自由民主宪政通往奴役之路
时间: 2013-12-06 20:21:57
土地财政只能建筑在中世纪的“特权,长子继承权”的法制基础上;
房地产长子继承权对社会主义的贡献,表现为无穷无尽的隐性税收;
中央财政恐怕是与地方政府分赃不匀,才暂时没有讴歌土地财政的GDP;
中世纪的特权经济,虽然爱国的愚民和公知的无私奉献;
无论开发商是否会被收归国有,中国的房地产业都是建筑在中世纪的长子继承权的法制基础上,目的也正是为了保持土地财政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责任契约的稳定性。无疑,当开发商是家族私有的产业时,如果不是因为Charter特许而得到的财富,开发商财产的继承,无疑是合理的。但是财产完全是世袭的,却不是“长子继承权”。原因就在于私有财产是可以分割的,但是Charter长子继承权是不可分割的。法学上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意味着在国家权力眼中,根本不存在私有财产,而私产帐目却可以包括长子继承权。
**ps1:中世纪国家权力只认长子继承权,不承认“私相授受”的私有财产,典型如“商品房 vs小产权房”;
ps2:“私有帐目可以包括长子继承权”,典型如外资在中国领到了某种垄断特许权的执照**;
中国并不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保留房地产的长子继承权制,借鼓励炒作房地产,以保留隐性税收的政体,——>日本和英国都是此中行家,香港在中国土地财政以前,算得上登峰造极,现在香港只能甘拜下风!但可能是因为中国本身就是土地公有制的背景,借国土局对土地的垄断,却是做得比英国殖民地的香港还要出格的国家。中国的房地产业,作为长子继承权制对经济社会的残害的活样板,就算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不熟悉,实体经济学的理论联系天朝房地产业的实际,也可以理解中世纪的社会各阶层,今天的中国历史中的博弈了。
房地产业的长子继承权对君权统治提供的政治基础,首先表现在经房地产的隐性税收,即土地财政,大大弥补了天朝帝国臃肿低效的行政机构的奢靡浪费,大大延误了天朝帝国“小政府”的改革步伐。需要指出的是,真正从土地财政中得益的不是中央政府,而是地方政府。尽管在分税制中中央占了六成大头,但是并不包括各地的土地财政。相反土地财政的隐性税收,就构成了对中央税收的稀释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无论是那种“宏观调控”,从未见到有一项是针对“地方大政府”;却不能排除,调控目的只是“中央大政府”眼红!
正是因为土地财政上中央与地方的不合拍,才会出现中央暂时不支持地方土地财政的GDP。中央既在统计上压低各地上报的泡沫数字,也在政策上限售限购各地炒作的新商品房。所谓“暂时”是因为不知道,如果地方和中央在十八大上达成分赃谅解后,会是神马光景。当中央不能分享土地财政隐性税收时,中央税收相当于承受着小百姓私财贬值的痛苦。但这绝非说中央在掠民分赃上就是清白的。但是让国有垄断金融大得不能倒,维持行政垄断,甚至通过中央银行,搞什么日本模式,让央企赚不光彩的利润,就全都是中央政策的责任。
ps:有朝一天如果将土地财政收归中央,自已发卖地财,会不会又用“高房价的GDP忽悠政绩”?难说!
金融垄断与凯恩斯主义对国民经济的危害,不是本文主题。房地产的长子继承权,所谓拉动中国经济增长是假的,但是补贴了各大央企,消费了一点产能过剩的钢筋水泥,那倒是真的。不过这些国企感恩的政治效益,还是次要的,人为的高房价吸引的牛二才是主要的。如同中世纪的君主国一样,尽管贵族的长子继承权的确为君主构筑了直接的政治基础。但是相对于君主统治的社会,享有长子继承权的贵族力量,作为中怪性的精英尚可,如普鲁士的容克贵族;但作为整体的“统治阶级”,仍然显得太单薄了。他们需要自费的愚民公知!
真正构成君主统治和镇压的主体的,是没有享有长子继承权,但是渴望挤入贵族群体中的既望权益者,这些本来生活在最底层,却长着统治阶级大脑的牛二。这些牛二可以在股市,此一“实体社会的大沙盘”中看到,那些鼓吹着(上述经济体制下的)“金融和地产”以自封为“蓝筹股,理性投资”的政治型的自费股神,他们不就是这种牛二?他们与那些本来是被迫投身科举,或者被迫炒房“保值”,却反而轻贱于体制外自食其力的民众,甚至还没有中举登科,甚至还在家里啃老!就已经心甘情愿为虎作伥,不就是这种愚民?公知?
ps:本文完成于两年前,前几天的小产权房短系列,可作其注脚;
《特殊利益部门是狙击改革的最强大阻力;党内民主仅仅强化了特殊利益部门的狙击能力》
《改革初期什么也改变不了,只能暴露阻挠改革的特殊利益群体;“民主分子”冒进急躁的同时,放任利益集团跑马圈地!》
《长子继承权+监管=反垄断=君主制;私有产权独享,长子继承权垄断,拆分长子继承权不叫“市场竞争”》
《长子继承权和奴隶制,都向纳税人转移成本;监管与规范的概念异同;监管是规范的警察权的极端化》
《法学是社会学的荟萃,所有论点的集合;任何权力实体,必须有行权的能力;任何行权,都有成本;》
《实体法学立足于“可行权的权力”;君权合法性取决于奴才的自愿合作;信仰的重要意义》
《革命是封建制度的新陈代谢,《黑客帝国》的升级;革命不是社会的进步,是长子继承权的新陈代谢》
《中世纪欧洲长子继承权“权益归于贵族”消饵朋党政治;马克思主义和基督教朋党的兴起》
《长子继承权primogeniture之Charter“权利-责任”的封建;欧洲中世纪,美国南北战争,中国中世纪》
土地财政只能建筑在中世纪的“特权,长子继承权”的法制基础上;
房地产长子继承权对社会主义的贡献,表现为无穷无尽的隐性税收;
中央财政恐怕是与地方政府分赃不匀,才暂时没有讴歌土地财政的GDP;
中世纪的特权经济,虽然爱国的愚民和公知的无私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