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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5-05-19 22:49:53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63a64d0102vosm.html

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完全不考虑“原告被告的道德,行为出发点”;

“防卫过当”不是辩护律师所能为,是公诉人违背了“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因此成为公诉人的枉法犯罪;

“公诉人枉法+剥夺受害人独立上诉权”意味着剥夺犯罪受害人的人权,构筑特权犯罪的道德风险;

见义勇为是与此案内情无关的道德问题 ,不是此案中司法办案人应该考虑的;

法律之所以成其为法律,法治之所以成其为法治,就是为了能够排除道德众说的干扰,建立统一的社会契约法则;

宝马追杀小偷案,是与南京彭宇案,性质相同两个极端,分别毒害中国法治的恶劣可援之例;

“到底是人性本善,任何恶劣结果的犯罪,出发点都是好的,因此要通过法治限定‘见义勇为’的尺度?还是人性本恶,所有恶劣犯罪的出发点都是坏的,因此只需要见义勇为打坏人,对坏人道德严惩,(因此法律也就下了和成刑律,法治也就成了法家)”,——>这就是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如果我们认识到“人性本善,任何恶劣犯罪的出发点,本意都是好的”,那么就知道这种出发点是好的严重犯罪,恰好是法治所必须明白禁止!反而是“出发点是坏的”犯罪,在技术上的不可测的。

ps1真实动机内心,他人不可测,因此不再问“出发点好坏”,这也是罗伯特议事规则;或者说后者只是此原理的另一角度的反映

ps2:笔者一些粉丝,也象惠州司法部门一样,百般为杀人犯开脱(回为该法院毫无公信力,因此不必等其判决才称嫌犯是罪犯),恐怕也是以为“被告见义勇为出发点是好的,所以枉法是值得的,要灵活中庸些个”,预设了“道德治法而治国”的政治纲领,——>枉法,就不再是法治,而变成政治纲领了

或曰“防卫过当”,这是先往错误的罪名“防卫”上入的脱罪手段,它实际上预设了“顶多不多是防卫过当”的逻辑结论,意味着公诉人对被告的开脱,因为不再以更重罪公诉。公诉的含义,并不是“公家特别重视”,而是“私民不能自诉”(这还没什么);若再剥夺受害人的独立上诉权,等同于受害人那怕被杀了(如宝马撞死小偷的“见义勇为”),或被轮奸了(如李天一案),都只能寄望“公家和公众的仁慈=对罪犯的惩罚”(这已经够拧的)。因此也就形成了道德风险,因为提供了被告人及其辩护集团,通过“道德妖魔化受害人”,而降低自已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用防卫过当为罪名“脱罪”,不可能是辩护律师所能为。因为它取决于公诉人公诉的罪名,辩护律师只能被动地按照公诉的罪名去辩护,——>李天一案的辩护律师就回避公诉罪名,跑去妖魔化受害者!节奏上迟了一步(大概因此称,彼案太受公众关注),而此案中则显然已成功地“搞定了公诉部门”,降价为“以防卫过当”的罪名公诉。但是它等价于“公诉没有履行责任,公诉人缺乏法律常识,或公诉人受行政长官干预司法的要挟”。因为重罪罪名符合故意杀人罪,重罪吸引轻罪,因此防卫过当的罪名如果不是两罪并罚,就是忽略不计。

所以宝马车撞死逃跑中的小偷,(逃跑即作案过程已经结束,小偷也没有威胁他人生命,顶多是在追捕过程中;因此完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任何定义)的此案的定性是非常明显的: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成立,或有投案自首或赔偿或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或者能从轻)判决……。由此常识可见,惠州司法公诉人及法院,到底判了什么狗屎出来,是显而易见的。问题根本不在于“宝马撞死人,是否见义勇为”或“惩罚法定犯罪行为,是否影响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与此案内情无关的道德问题 ,不是此案中司法办案人应该考虑的他们的天职反而是要排除公众干扰。

法律之所以成其为法律,法治之所以成其为法治,就是为了能够排除道德众说的干扰,建立统一的社会契约法则否则就不需要法律,用道德代替(意味着用长官人治代替,需要强化长官的威权,进而需要世袭威权),众说纷纭时就“多数人投票”(雅典早期民主,和明朝党内民主的廷议,即是如此)(将导致道德彼此的朋党攻讦),总之,它们全都已经不是法治鸟!因此,笔者在简单解释“此案非法宽纵被告,不但违背了人权正义,而且严重有害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的政策道德初衷”,不会被读者误解为“可以因为见义勇为的不同细节”而改变既定的法治原则。

“宝马撞死逃跑小偷是见义勇为”只不过是南京彭宇案,性质相同的另一面的极端而已。“宝马撞死逃跑小偷是见义勇为”与“救助伤危被反赖人道主义责任”一样,都是咱国司法政治集团的道德枉法的不同表现,——>因为咱国司法职业者,总是主动被动地“讲政治,要讲道德”,因此他们从来不是“法律司法集团”,而是某种“政治集团,道德集团”,——>正是这些司法政治集团,不断践踏法律的“讲政治(上级指示)”“讲道德(自觉主张)”,左摇右摆之间,侵犯着中国的法治基础的同时,也就毒化了中国诸如“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的基本文化。

法(哲)学的终极就是美德法,美德社会即是地狱世界

美德法塑造了中国人“阴险,含蓄,朋党”的国民劣根性;

中国的法制从来没有真正支持“见义勇为,正当防卫”;

人治或是法治,是每个人自主的生活方式;法治观念的自由人,在传统人治社会将被围剿;

“违法”能够被升级为“犯罪,严重犯罪,意味着“无受害人举证”的极权起源;

法治还是人治,科学还是道德,自由人与道德公知最根本的分歧

宝马故意杀人罪的惠州富豪,拒绝认罪,几无可宽大情节,至少应该无期徒刑,到死刑!

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完全不考虑“原告被告的道德,行为出发点”;

“防卫过当”不是辩护律师所能为,是公诉人违背了“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因此成为公诉人的枉法犯罪;

“公诉人枉法+剥夺受害人独立上诉权”意味着剥夺犯罪受害人的人权,构筑特权犯罪的道德风险;

见义勇为是与此案内情无关的道德问题 ,不是此案中司法办案人应该考虑的;

法律之所以成其为法律,法治之所以成其为法治,就是为了能够排除道德众说的干扰,建立统一的社会契约法则;

宝马追杀小偷案,是与南京彭宇案,性质相同两个极端,分别毒害中国法治的恶劣可援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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