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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利益止损的自治机制,讼棍不是有益的社会现象

标签: 罗马帝国 假冒伪劣 司法当局 民主 法治 讼棍 无罪推论 私有制 信仰 法律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2-04-29 20:19:16

民主法治是利益止损的自治机制;

任何一方能够通过法治牟利都是制度不合理;

讼棍现象是法治社会所容忍的,不是民主社会所鼓励的;

法治如果成为制造摩擦的工具,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无论是制造冤案没有社会效益,还是讼棍现象不能创造价值,都说明**民主法治是一种“止损”为目的的民权自治的机制,而不存在超越控辩双方利益的“正义,公平”。**无论是作为自治机制的私法司法部门,还是作为民事控辩双方聘请的专业诉讼代理的律师,都只是服务于控辩双方利益的“雇工”,既不允许有独立的案中利益,也不允许浪费纳税人的权益,更不允许法庭借司法裁判之机,为“人民”创收

如果允许法庭从控辩双方的理赔金额中分红,甚至象罗马法庭一样旱涝保收,那么法庭本身就成为讼棍产业链的一部分。司法当局就会找明的暗的代理,无事生非鼓励兴讼,而构成了一种事实上不受国民主权控制的税收。当这种司法的税收与行政当局实现利益交换的互利妥协,或者通过行政法诉讼的渠道“制约”了政府时,司法当局也就成为事实上的君主权力。这就是中世纪教皇国的政治途径

司法当局可以从任何诉讼之中得到分红收入,而不受国民主权(议会)的管束时,司法机构本身就成了社会的毒瘤,也成了垄断性质的,讼棍行业的带头人。在东方帝国的传统中,称为“严惩被告,收归国库,大快人心”。罗马时代的讼棍行业,就包括了司法总督,及其领导下的包括律师和职业原告在内的职业讼棍,专门找碴有钱的主儿“诉讼”。富裕平民作为最主要的受害者群体,却被视为强势群体。

当讼棍为“收归国库”创造效益时,政治也就正确了,生意也会兴隆一段时间。这种讼棍行业中的律师,自然是满脑子公诉人的大脑的。近年来国产律师里够机灵的,常常兵分两路,一路与公检法拉好关系,另一路专门搭有钱人家作为米饭主顾。公堂上兴讼就成了依法律途径的方舟子打黑业务,里应外合地生意兴隆。这种与公检法搭好关系后唱对手戏的戏路,就是当年罗马律师讼棍行业的初级阶段

如果没有作为公权部门的公检法寻租,不会通过讼棍业务创收,个体讼棍业务(律师)虽然不可能清除也不必清除,但至少不会成为社会上的毒瘤,并且可以通过“保护被告人利益”(无罪推论)加以约束。当公权没有从司法中谋取税利时,讼棍就是法治环境中害处有限的可容忍的自然现象;就象黑社会是法治环境中的必须容忍的自然现象,或者如“短斤少两”是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自行解决的矛盾。

碰上“短斤少两”“假冒伪劣”当然是令人讨厌的,但只要消费者有权拒绝,“短斤少两”“假冒伪劣”就终归难成大戏。但如果以此为扩充公共权力的借口,不管国营专营企业(或者等价的民营Charter寡头)是否也有“短斤少两”“假冒伪劣”,最起码的就是剥夺了消费者拒绝的权力。因为无论是竞争者还是要素替代的途径,都已经被公共权力借口打击“短斤少两”“假冒伪劣”给禁止了。

个体讼棍现象(包括律师),就是民事诉讼法制化中的“短斤少两”“假冒伪劣”。因为讼棍现象可能存在而“打黑”律师,将是公检法本身的黑社会行为。反而如果说讼棍现象是对法制建设的贡献甚至政策鼓励之,就类似于政府出钱设置“造假忽悠消费者专业大奖赛”。容忍黑社会不等于鼓励黑社会,更不等于容忍犯罪。能够容忍讼棍现象是法治成熟的表现,鼓励讼棍现象,就是嫌自由太多的表现。

民法的意义上(私法),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个体社会中必然存在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而存在的摩擦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法制设计的效果是鼓励了摩擦的发生,法治就将失去其积极意义。既然没有第三方的“公平”的绝对正义标准,那么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无穷无了的诉讼也就只能是个人的爱好。设置利益成本性的针对原告的立案门槛,禁止纳税人对民法的法律援助,是法治合理化的必要条件。

ps:管理员通知《除私有制外,再无法的正义》一文,经抢救无效……,难道这也是“统治者的安排”?还是应该感叹“私有制”观念,还是不能见容于有文化的国产公共知识分子?

民主的核心不是选举政府;议会的目的是审核税收;政府是花纳税人钱的,受纳税人议会审核预算的制约

三权分立是专制传统的误导;美国三权分立的失败;国民议会代表主权本身,在国家机构中至高无上

公有制的“司法”是政府分支机构;民主司法独立于治权,受制约于国民主权

罗马帝国法制毁灭于“受害人举证原则”缺失;罗马司法的官僚,讼棍和高利贷的产业链;加速市场崩溃

私法诉讼只能限制在“保护自已的利益”;被告利益得不到保护,将意味着法制的崩溃,斯大林的主义

科学衡量制造冤案的社会效益?无法衡量冤案的社会效益,但可以确定消除冤案的效益

冤案,打黑和革命的性质相同;冤案,打和革命的共同特点是无视被告人利益

“被告有罪推论”意味着不可估量的不确定性成本。长着公诉人大脑的国产律师的林语堂综合症

民主法治是利益止损的社会机制; 任何一方能够通过法治牟利都是制度不合理;

讼棍现象是法治社会所容忍的,不是民主社会所鼓励的;

法治如果成为制造摩擦的工具,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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