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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2-12-06 19:28:02
侵略可归纳为“暴力推动国内法覆盖”的司法选择;
侵略和殖民主义也可归纳为“政府牺牲国民利益的国进民退”;
平民百姓不能从政府的侵略扩张中得益;侵略扩张的政府必定灭亡;
主权自治地区之间的和平合作和联邦化更为有效;
把境外军事行动,转化为“暴力推进国内法的覆盖”,可以避免民族主义情绪的干扰,成为一个纯粹唯利是图的“成本,效益”的技术问题。即使是如殖民主义或者希特勒和日本的侵略,也符合“暴力推进国内法的覆盖”,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就是君权专制。对被征服区的掠夺,相当于国内法中的“定向税收”,本来就是传统社会中的家常便饭。明朝曾针对江浙制定高额定向税收,致吴地富户数年内几净。甚至今天美国奥巴马要推的巴菲特税,也是类似的定向税收,只是程度不同。不会因为是国产的鬼子,就不是祸国殃民的鬼子。
无论是把帝国扩张后对新征服区的定向税收(即掠夺),还是从政府从事殖民主义扩张得到的“金银积累”,都可以看到,侵略扩张的成本是国内民众的支出,充其量是极成功的扩张后,部分成本转嫁到被占领区;但是千篇一律的就是,无论是定向税收,还是殖民主义的政府增收,都相当于本国政府增税后,对本国经济体造成的负担的加重,也即政府的国进民退;对于国内民众永远是没有好处的。这样也就把“侵略,殖民主义”转化为大政府加税的政治模式,与侵略是暴力推进国内法而透支司法成本,并无逻辑上的矛盾。
美国政府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等地军事行动,同样是“暴力推进国内法的覆盖”,以便以美国国内法绳之于基地,拉登和萨达姆,无疑地也意味着高昂的司法成本,而不一定得到美国公民利益的回报。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美国要推进“天下普世正义”,而是拉登那几架飞机撞了大楼,让美国人认为穷追猛打,对于抑制对美国国内和盟国的威胁,反而是成本相对较低的选项。美国之所以是目前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所谓“可以向全球投放军事力量”,实际上等效于“美国有能力向全球覆盖美国的国内法”,“有犯美国者,虽远必诛”!
即使是美国,因为合理的理由(飞机撞了大楼)而全球执法,追杀基地及其盟友,也不得不面对连美国也承受不了的高昂成本。一方面是美国国内因为反恐战争及相关费用,严重恶化了美国的赤字财政,(反恐战争大约增加了十万亿美元赤字)。另一方面美国的全球执法能力有限,无论是阿富汗的塔利班,还是伊拉克的什叶派,或者说朝鲜伊朗这些流氓国家,都在美国执法以外;更不要说庞大的东方帝国了。美国显然不具备在全球如同美国国内一般执法的能力,除非中国巴基斯坦等配合,否是美国对国际“黑社会”是无能为力。
这样就暴露了一个国际环境下的客观规律:要推进国内法的覆盖,把真正的罪犯绳之于法,最好的办法不是军事征服,而是国际和平合作,如联邦制,或者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刑警条约。当如希特勒式的征服时,或如东方帝国征服台湾,自然不可能得到被征服者的自愿配合。但是如果是在尊重公民和地方自治的宪法基础上,吸收原主权独立地区加入民主的联邦,不也是“国内法的推进的覆盖”吗?但这样一种推进,如果不是在事后付出更为巨大的抚慰成本(如美国北方对南方的战争征服),就是根本不可能用军事暴力的方式进行。
交换创造价值,甚至在国际司法中也体现出其固有的客观规律!所谓国家因为战争而兴,因为不战而亡,所谓美国发了战争财才强大,纯粹就是军国主义者的狂热煽动!以美国为例,美国早在“发了战争财”以前的1890年,就已经是全世界的工业第一,农业第一,科技第一,服务业第一……,反而是两次世界大战都是亏本生意。再退一步,美国内战成为世界第一,又是发了谁的战争财?国家不需要霸权主义才能强大,国内法覆盖的扩张不用通过“统一战争”,更高效方式是平等的和平合作,这是东方帝国需要慢慢消化的国际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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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可归纳为“暴力推动国内法覆盖”的司法选择;
侵略和殖民主义也可归纳为“政府牺牲国民利益的国进民退”;
平民百姓不能从政府的侵略扩张中得益;侵略扩张的政府必定灭亡;
主权自治地区之间的和平合作和联邦化更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