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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1-04-02 22:06:11
国民主权原理是主权稳定统一的政治原理;
**中央无权镇压地方,地方民意可由公投表达;
国民主权政权中地方权阀不可能长期横行霸道**;
http://darthvad123.wordpress.com/2011/04/02/国民主权原理就是稳定的统一/
“主权完整性神圣不可侵犯”不妨称之为“国道主义”,是一条对于真正的联邦社会没有用的,又是一条对于君权社会不可或缺的“天赋权力”,存与不存或废与不废,本身是各个主权体的选择,(不一定是国民的选择)。由于国民主权原理下,中央主权是地区主权向中央互利授予而构筑的,是建立在保障地区利益(比较优势)的基础上的,只要遵守国民主权原理的政体,地区是没有理由独立的。
而一旦地区向中央授权的契约失效,(无论原因),则地区主权自然独立于联邦主权。联邦的主权体不再包含该地区,直到达成新的授权契约(宪法修正)为止!如果联邦对这种分离的地方权力加以武力否决,则是君权神授的中央君权的武力声明。往好里说叫“统一国家”,中性词是“征服叛乱”,贬义词就是侵略。这就是南北战争中,南方和北方分别作出的行为的定性。
国民主权原理强调国民的主权是地区向中央授予的权力的集合,(Power collectivedby Authorized) ,而不是全体国民简单多数的任意政策;从而将民主与民粹(即公有制),将两种完全相反的政体区分开来。后者又称法西斯主义,法学上常称之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是对私有制的根本否定;同样也是君权神授的民粹政体的根本信念。人民领袖人民爱,没有民粹化的人民,领袖又如何独裁?
既然国民主权原理下中央的权力是地方授予的,因此假如地方有了独立的倾向,中央是无权镇压的。但中央有权要求地方民意公投,以确定不是地方少数权贵僭占了地方的主权,却自称“代表了地方民意”。由于类似游戏示威这类民间活动,肯定是发生在地方的,因此是否在执法中,有被称为“镇压”的过火行为,肯定是地方政府的所为。所以中央就有权要求中止地方治权,在地方大选,确认地方民意。
按国民主权原理下的联邦国家对地方政治的监督,可以看出利比亚战争中,西方对卡扎菲政权,就是如此要求。作为联邦中央对地方的要求,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但是联合国是一个松散的邦联,这种要求就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卡扎菲反而可以要求班加西方面停火,在当地举行大选,确认反对派是否代表了班加西方面的民意。因此在国民主权,不可能出现毛左称的“地方腐败将地方治权私有化”的可能性。
当地方通过选举确实表达了民意,而仍要求独立时,(加拿大魁北克的公投,没有确认独立),按“主权完整不可侵犯”的君权神授,如果没有外界实力的介入,理论上中央政府可以象林肯一样强行“平息分离主义叛乱”,又象乔治三世对北美叛乱的镇压;地方也可以反抗中央的征服,成功了就称为“独立战争”,不成功的话就被称为叛国运动。但如果真的尊循国民主权原理,这种内战是不必要的。
独立是不能当饭吃的,统一也不能当饭吃。两种地方主权的选择,都是要付出成本,而谋求某种利益。无论是统一还是独立,其结果体现了最优化成本效益的选择。因为统一是建立在“地方利益”保障基础上的,国民主权原理下的联邦,是易聚难散,苏联和大清式的帝国难以维系。致力于统一的帝国总是趋于瓦解,致力于地方利益的联邦总是倾向统一!国民主权原理在现实地球社会中的表现,颇合辩证法。
如果不想用内战的方式,在自已的国土上申明“统一主义”的君权神授的话,那么维持统一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为什么你们要独立?你们独立的利益在那里?”。只要中央(和其他地方)能够对分离倾向中的地区以平等的,基于利益的协商态度;那么另一句反问会更有效,“地方主权利益,为什么还要独立呢?”,同理于“政府民主了,国民不会因此叛国”。否定了地方自治权,也就否定了民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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