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法律
特权
法制
传媒
民粹
上访
道德
法治
新闻监督
舆论
公众
公共关系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09-08-21 13:46:51
http://cid-36d976e82bb7123d.spaces.live.com/blog/cns!36D976E82BB7123D!484.entry
《民主事业就是法制建设》!面对《应该取消的上诉制度》,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改革案例的讨论。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合并了司法立法而责权不清的《人治大政府》是一方。对“大政府不满”的民众是另一方,能够发点声音的舆论传媒是第三方。在这一个三方博羿之中,“大政府”作为《特权利益最大化》倾向的本性,有着官本位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倾向。《人性本私》则《民生本私》,第二方之民有着本私之利益,也是天经地义。此二者是上访制度废除案例讨论中的主要矛盾,实际上是“民性本私”的天然属性,与“官性本应无私”的矛盾。
传媒作为第三方,并非主要利益体,而只是依附于主要矛盾双方的职业传媒人,通常就会表现为三种样式,依附于特权利益的御用文人即特权卫道士,或依附于民众利益的民生一员。前者一望可知,关键在于后者,因应《道德人治之治国》,与《宪政法制法治》之不同,而分为“左派民粹”《道德明星》,与所谓的“西化右派”。
这时侯比较要命的错误认识出现了:道德治国,到底是维护了平民利益,还是,最终维护了特权利益集团的利益?根据道德的定义,我们从《道德分歧君权裁决》,可以得出,道德治国是特权利益集团存在的最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特权利益最大化的最有力工具!相反,《与民约法》,无论法本身是否公平,至少,将特权利益框在法的红线以内。结合毛主义的《黑社会暴民倾向》,《极左民粹也就成了中国最危险的敌人》。
正因为这个原因,传媒如果单纯作为道德意义上的道德明星,或者象一些小管一样,“阶级立场坚定”,以个人道德喜恶为标准,指示或亲手,把笔者对辽通厂事件,完全站在法制法治立场上的观点删除得一干二净!假如传媒人沦为君权道德观的奴隶的话,希望听到或发出《社会公众利益观点》呼声的可能性,可以视为零!这些道德明星被特权利益集团最终收编,应是时间上的问题。因此笔者说,社会问题的争论,《科学就是民主!左中右派都应远离道德争论》,实际上,这是完全站在民众的利益立场上的呼声;如果得不到特权卫士道德明星的认同,不足为怪。
那么在上访制度讨论这一案例上,首先就可以清除所有道德化和情绪化的所有“观点”。这里我们可以重申本博讨论的一个约:只有涉及利益体现的意见才是观点;否则,任何人没有必要维护对方任何脱离利益立场,而完全立足于道德伦理的观点发言权。换一句话,伪君子识相点,滚远一点!可惜的是,这么一过滤,基本上没有可以确认的反方观点了。有违法制的上访制度,应该坚决废止!
考虑到目前出版传媒行业还不是市场化的自由状态,传媒人也要吃饭的;客串一下道德明星,从特权左右混口饭吃,应该是可以理解的。公众不必过分苛责。但是,尽量少给道德明星行为点掌声;少讲点道德,多学点法制,最能维护公众的利益;特别是《体制外利益群体》的利益。
上访制度既然废除,那么总要给《民众一个申诉冤屈的途径》,笔者认为“新闻自由,新闻透明,行政透明”是最重要的。法治社会对于造谣煽动的“新闻自由”,可以通过受害人(政府也可以是受害人)起诉不实言论造成的损失,交由司法裁决,既完善了“新闻自由”的相关法制,也对张宏良之流的所谓“自由言论”构成了约束。说老实话,象张教授这类国产特色的学者,还是留在中国赶紧嚎两句吧。他的言论,在西方法制社会里,是违法的,让人家一告一个准。
如果上访者是“体制外的民众”,有了天大的冤屈,一不求司法,二不向传媒通告;只希望“上访青官接状”。笔者请问,凭什么认为您就真的有冤屈?难道凭谁有关系,让青官接状?岂不是“上访衙门朝南开,有理无权莫进来”?如果您是没有关系的,试问,有谁“曾经解决过问题”?解决了的问题,为什么不在传媒上广为宣传?岂非怪事!无它,只因“妥协者”,皆私了之掩口费也!
在新闻自由的支持下,扩大法院受理范围,法院独立于行政,任何人可以“告政府”,是否公正,由法院裁决。这样是不是就一定可以“绝对公正”呢?不是!但是,却可以让中国公众了解,这个社会出现的问题,原因,在那里!然后呢,该乍办,就乍办!
《被统治者的命运是悲惨的》,(新浪版被反复置入回收站,不再恢复)
《国企工人同样只是企业的雇佣的工人》(小管误以为违宪的而删除的文章)
《“让他人无私易,自已无私难”,反思道义和法律上之“向弱者倾斜”》(新浪版被删除链接不存)
《为特权弱势群体服务的上访并不代表体制外民众的利益,应予废止!》
《黑社会绝对不是社会进步》(新浪版)(百度版)
《上访之官官相卫和疏不间亲》 (新浪精华链接)
前一篇:官官能相卫之疏不间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