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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民主法制者,自已首先要尊重法制框架

标签: 法律 民主派 民主法制 杨佳 民权 法治 上访 政改 选举 民主制度 西化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09-08-19 20:14:12

民主事业就是法制建设》,各位既然自名为民主派,就要从尊重法制,完善法制着手;否则民主派从何而来民主?无论今天的法制是多么欠缺,其中确实有不少的“单方面的王法”,但是,其中也有许多是符合《人权普世价值观》的通法,象保护无辜者的生命财产等等。这些合理的法律,那怕是在民主革命后,也会在任何全民投票中得到通过,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就是《与民约法》的一部分!

法制建设是一个艰难慢长而代价高昂的过程,今天尽管还有很多法律内容,是混帐的王法;但是只要其中还有值得我们认同的内容,就值得我们为之珍惜这一部分,而不是推翻一切,重头再来!这是《极左民粹,必定是中国最危险的敌人》的真正含义。这是深受毛主义洗脑毒害的很多自以为是民主派的人士所没有意识到的。也是民主派沦为《怪胎民主派》的原因。怪胎民主派即常称的极右,与毛左即极左,实际上是一对孪生兄弟!

不要天天说自已在法律上受到多么不公平待遇,就怎么怎么的。任何一位朋友如果曾经在司法曾被裁为“输”的一方时,试问何曾感恩戴德“法律是公正的”?有赢必有输!大概有一半人会认为司法结果“多少有点不公正”。但是,这就是反对法治,主张人治的理由了吗?

法制精神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司法裁决结果的尊重。上诉是对司法结果尊重的一种形式,在透明的《新闻透明,司法透明》的条件下,在媒体中不平则鸣;是对司法尊重的一种表现;如果有很多人认同您,还愿意和您一起游行示威,“条件还是允许的”,那就游行示威,这也是对司法的尊重;如果大家都认同您所受的不公平,政治“条件”允许,可以使用一位朋友有误解的院外活动方式,让您的利益集团代言人,西方称议员,为您的不公平动案;令以后的不公平,不再发生。如果仍然没有条件,那么人权是天生的,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您就算是“我他妈的杨佳了他”,也是对司法的尊重,只希望别“他妈的杨佳了”的别人。

法制不完善,就完善法制;完善法制,首先自已就尊重法制。《客观事实并不处处讨我们喜欢》,法律当然也不会处处讨我们喜欢。那么,难道我们就应该把头埋进沙子里意淫吗?类似法律“向弱者倾斜”,这类明显人治法盲的枉法,如果还能够打动您的话,您,心中《极左的心魔》可不小呢!法律,应该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不偏不倚。法律本身是否不公正,并非执法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一些不能分清三权分立之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的人,在搞清楚其中概念以前,还是不要先忙着指责笔者吧!

笔者反对的是人治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反对因此而模糊了“人权天具”,“民权聚为公权”的过程。反映《民主社区自由人权逐级授权》议会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显然,这并非不反映民权的所谓党内民主的《明朝式的民主》;民主议会权力是不容牵制的。所谓“院外活动集团”,朋友,留意是否对西方民主制度妖魔化的一部分内容,结论,还是您自已探讨吧!相反,确保民主议会的权力,需要对司法和行政权,加以重重牵制,从根本意义,要怀疑,“没有一个官是好人”,因为,《人性有私,则官必须无私》!

“法律是不可相信的”,这是一句非常极端的观点。至少可以肯定,不是民主人士的观点。试想,《民主事业就是法制建设》,号称完善法制者,自已不相信法制的作用,试问,这是不是口是心非?民约法律从何而来,请首先参考《民主就是与民约法》。

再从另一个极端的角度看,“造反也是法制建设”,这话不一定错;如果是对的,那么必须是造“利于法制建设”的反,造该造的反,而不是象《仇富为了特权最大化的民粹》,别“他妈的杨佳”了无辜者,还以为是正义!当整个社会不存在基本的法律框架时,造反的确是确立基本法制基础的手段。但是,今天是这样的社会吗?您感觉到有很多不公,就是造反残害无辜的理由吗?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整个法制全是王法,但是,“社会争端法律解决”的法制框架,也是没有错的。《应该废除的服务于特权弱势者之所谓群众的上访制度》,寻求“行政主导解决社会争端”,既不会有结果,更是对法制框架的背叛。那么,又从何谈得上对“社会人权弱势者”有法可依的保护呢?指望偶然出现几个自称的清官?

西方民主是什么?有人说是人权,有人说是自由,有人说是选举,有人说是自治,…………都对!但是,最重要的是,这一切,都必须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因此,西方民主的实则,是法制!是法制法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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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民主法制者,自已首先要尊重法制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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