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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至上”名不符实“马后炮正义”.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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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至上”名不符实“马后炮正义”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4-03-30 21:13:34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63a64d0102ehd2.html

美国“司法至上”名不符实“马后炮正义”;

“司法至上”掌握的是美国政府故意让渡的权力;

美国政府让渡于“司法至上”的权力,相当于为自已购买了“合法性”保险;

政治权力向“司法,宗教,议会”让渡权力,都是为自已购买“合法性”保险

美国今天仍然处于“司法至上”的民主阶段。司法至上,顾名思义就是“司法权力至高无上”,——>其实却是对政府权力合法性的追认!难怪美国历任政府,对于司法至上总是恭维有加。即便是罗斯福和林福,对于当时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政府的裁决,也避免直接对法院说不。罗斯福的办法是慢慢改组最高法院,直到出现有利于自已最高法院组成为止;——>为了对付以后的罗斯福型总统的同样手段,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改为枢密院制的终身任职。除了美国最高法院的信条改成了“人权断言”以外,基本上就是罗马教廷的翻版

ps:林肯就干脆把托尼大法官抓起来,发动林肯政府控制的媒体抹黑之,然后换上自已一党的大法官而为发动南北战争,扫清了“司法障碍

所谓“司法至上”的确只是“名声在外,其实不符”。不要看美国的法学家激扬文字地论证得颠三倒四,司法至上的合法性,靠的却是美国政府权力的尊重。美国政府的权力的确可以压倒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如同欧洲皇帝和国王,多次压倒了罗马教廷的宗教裁决一样,但他们也如同欧洲各国皇室一样,总是在搧了最高法院(罗马教廷)的耳光后,跪在教皇(最高大法官)的面前磕头认错,还给教皇给打疼的脸蛋揉几揉。这种现象到底是美国特色,还是人类社会的执政权力的共同模式?是政府放弃权力,还是政府维护自已的权力

回顾自文明之初,皇帝(国王,法老)如果不是自已作为行政领导,让大祭师担任宗教名义下的人道主义性质的“保民官”;就是皇帝自已担任大祭师,让丞相和内阁担任实际上的行政事务;前者如埃及,后者如中国。然后是希腊的王政或者民主,但是总是听从本邦神庙的大祭师担任最高法官的仲裁,罗马还在行政与大祭师以外,相继设立了独立的保民官、大法官,让执行官的权力,至少在外表上有一点制约;再到欧洲中世纪时代,国王总是让教会显得今天“司法审查”的作用。凡此种种,似乎都是权力者向宗教权威者的权力让渡。

这种模式与美国政府向法院让渡的“司法审查”的权力,是否非常酷似?需要知道,美国政府不象以往的王政,有点象罗马的执政官,它的权力来自于多数派的国民主权。因此在必要时,这种权力甚至可以颠覆固有的宪政习惯法(如林肯)。相反,无论是祭师还由是最高法院,如果没有行政权力代为执法,纯粹就是一群自说自话的清流;根本无力将自已的观点贯彻为社会政治主张。可以看到天然的权力自我维护的本能模型,即为了预备自已(必定的错误)提供容错,而宁愿表面上让渡部分权力,将自已置于这种权力的监督下

ps:中国古代将这种政治模式称为“无为而治”,即皇帝担任最高法官的角色,让臣下相权处理政务;以撤职相权作为错误或政治需要的替罪羊,如秦桧

回头再看看美国“司法至上”,尽管几乎总是美国政府权力制定后的马后炮正义。相对于美国政府的权力来说,美国最高法院实际上是一个只有名义上的权力的虚弱机构。但是也要看到,整个两百多年的美国历史,真正出现的政府抗拒美国最高法院的时侯,只有那么一次两次;而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换届性质的美国政府,都急于表示自已对最高法院裁决的尊重。正是这种尊重,才构筑了美国“司法至上”相对于美国政府的表面上的权威,和事实上对国民的劝导。前者相当于美国政府为自已必要政策的合法性储蓄,在必要时才使用。

如果美国政府平时就不注意尊重法院,甚至象中华党国一样,习惯于让法院讲政治,那么美国政府碰上难缠的民怨和政治难題时,又怎么能够指望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平息民众的质疑呢?又如何能阻止反对一派,不会揭杆而起,发动第二次美国内战呢?——>这正是东方各国街头民主盛行,“民主显得乱”的重要原因。同理,如果欧洲国王不懂得平时尊重教会的话,当欧洲国王的政策陷入政治困境时,又如何能指望教会可以帮助国王渡过难关呢?类似的道理也可以理解,为什么法老会保留大祭师权力,哈里发把行政权力交给维齐尔。

中国公众分不清西方的左右派;左倾的中国,常将西方左派引为同志,实际上左派是反华的急先锋

基督教“教会至上”限制了王权,但也巩固了国王的执政合法性,相当于王权花钱买保险

科克《权利请愿书》引导的光荣革命,司法独立剥离了国会权力的合法性耦合

英国国会和大宪章兼有专制帝国“收税行政机关”的职能;所谓自由就是抗税议税的自由

英国“革命,内战”仍是“大宪章的兵谏”;克伦威尔砍掉的是“国王至上”的合法性

司法审查不是美国法制所独有,司法审查是对“谁主张,谁维护”的法律“可执行性”的强调;

林肯政府和最高法院在德里.斯科特案中的分歧,及导致南北战争的后果

美国“司法至上”名不符实“马后炮正义”;

“司法至上”掌握的是美国政府故意让渡的权力;

美国政府让渡于“司法至上”的权力,相当于为自已购买了“合法性”保险;

政治权力向“司法,宗教,议会”让渡权力,都是为自已购买“合法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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