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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是否有效”的衡量条件.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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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是否有效”的衡量条件

标签: 宣传 合法性 伪命题 动员 举国体制

目录: 知识论和交流沟通学

时间: 2013-10-04 20:29:18

“宣传是否有效”必须在有具体组织的前提下衡量效用;

在国民社会之中,宣传肯定无效,将损害任何宣传者本身的合法性;

宣传只能对既定的(同一信仰)的组织有效,但只能作让具体行动性的动员;

宣传在既定组织中的有效宣传,长期化和重复化,宣传也将无效,并损害组织性

在宣传万能的信仰下编写中国历史,得到的当然就是24朝官史野史的帝王家谱、秘闻、春秋笔法,以及毛帝凭宣传即可登基之可怖而近妖。宣传万能的信仰也催生了中国一代代的哲学鬼子泛滥成灾!他方悔悟你登场,长江后浪推前浪,江山代有五毛出,前腐朽而后继!反之,如果有意识过滤选择出宣传无效的后验事实,那么24史之所能能够成为24史,本身就是铁的证明。如果说满清没有系统的宣传,则蒋介石政府的宣传投入,并不亚于同期的毛共;薄熙来的宣传投入,冠绝于当代各地诸侯;李天一案的宣传投入,也是轮奸嫌疑人中的大阿哥!

“宣传到底是否有效”,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其命题之真伪,必须首先框定期逻辑背景(命题适用的环境容器);但就一般语境而论,“宣传无效”基本上是正确的结论。在公民社会甚至一般性的国民公众的背景中,宣传都是肯定无效的,实际上是削弱了执政者的合法性,增加了合理政策推动的阻力的同时,也增加了暴力革命的可能性。在总体党内类的社群组织内,宣传一般也无效;但是在针对某确定的行动的动员而言,宣传是有效的。由于公有制常常把“公共”误作“总体党的私有空间”,所以经常误解了宣传有效的条件

ps:我们称之为“伪命题”是对此命题的讨论价值的评价,显然与左棍派作为帽子用的“伪命题”的意义明显不同参与链接中的评论部分

因为宣传对于国民社会而言是根本无效的,因此作为在野的民粹革命党,就会将他们自费的革命宣传之无效,归罪于“阶级敌人既得利益者拒绝放弃特权”或“国民素质低”之类。与此基本类似的,掌权的领导阶级也不会反思自已的宣传投资根本上就是适得其反!而只会归罪于“阶级敌人亡我之心不死”的阴谋论,进而得出了“洗脑运动”的必要性,后者的政策结论之一就是文化大革命。当总体党仍然在野时,“宣传无效”的结果,就导致他们不得不搞些AB团肃反,整风之类的自相残杀;只有在蒋之类犯错时,才得以缓解内部残杀。

而在总体党或者类似的已经有着共同的信仰共识的群体之中(如基督教,轮子功,传销团体),宣传一般性也是无效的。这种特点导致了诸如“信仰缺失啦”之类的哀鸣(如基督教,及马克思主义者),也导致执政者群体的互相抱怨,典型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抓就死,一放就乱”。但是在这些群体中,如果在当期目标(某种危机对象,或者革命机会的出现,如蒋政权自残,导致中国社会事实上的权力真空)面前,宣传作为内部的动员,是有效的。其有效性就类似古罗马军团在投入战斗时,统帅向全体将士发布的演说。

这样又涉及到举国体制的优越性到底是宇宙真理,还是受科学客观限制的的某种临时措施的问题。简单说一个国家(社会)如果不具备组织动员的能力的话,大概不能在如二次大战式的动荡世界中立足;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始终保持着毛帝国式的全国总动员的话,它是否只配使用社会进化论的自愈定理,仅仅是用停滞和衰退,把它的“崛起”无限期的往后推呢?社会进化论的好处就是与个体形态的生物学,基本上可以作简单的类比。上述命题相当于,一个人如果不能活动即瘫痪,但如果活动停不下来,那叫舞动症,会衰竭死人的

举国体制的公有制帝国及其总体党执政者的误区,就是把国民社会当成了总体党私有的后花园;其“总体everything”的思维误区,又把因为危机应对而作的动员的战斗力,当成了“永远动员才有竞争力”,而直接导致了社会的衰竭、停滞,和崩溃。这是公有制帝国通往奴役之路的地狱,总是周而复始的根本原因。正是在这样的误解下,他们总是把(本应是自已组织内部)的动员,当成了对全体国民社会的宣传;把本应针对的特定的临时事件(如抗日战争)的宣传,当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事实上降低了自已的执政和政策的合法性

理解西方习惯法的变迁,反思基督教传统的谬`误;

“社会学观点”必须具备合法性;具备合法性的几种方法

“疑似标题党”的实话实说,个人主义与传统是非观念强烈冲突;权利是被剥夺后,再授予给少数人的权益

民粹是对权利的追求,权利依赖于权力;权利要求越高,政治极权程度越高;《人权宣言》本质

强调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放弃追逐于权利,才能界定公共权力,脱离通往奴役之路;

李天一轮奸案中,最优先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法制体系的合法性;中国整个法制系统,优先处于中国公民的审判之下

李天一及其辩护集团全盘接受控罪与证据,并用最恶劣的态度,拒绝所有减免可能

上访制度应该被彻底废止,上诉法院只接受对未达成控辩共识的分歧的申诉;上诉法院未经受害人的谅解协定

李家辩护集团回避控罪、证据和受害人谅解,奉行细节理性主义地政治化,决定了李天一命运

“细节理性主义”即对心证原理的否定,是“宣传观念”的信仰;近似于“少数无条件服从多数”的“民主”

李家辩护集团将宣传当成辩护,是极大的失策;印证了“宣传总是适得其反”的客观规律

同情李天一的全都是吼猴主义的左棍;李天一的宣传遭到报应,天朝吼猴主义的新政将令中国停滞

左右派都有着“宣传万能”的共识,亲缘关系异常密切;“宣传无效”的后验事实被轻轻过滤

“宣传是否有效”必须在有具体组织的前提下衡量效用;

在国民社会之中,宣传肯定无效,将损害任何宣传者本身的合法性;

宣传只能对既定的(同一信仰)的组织有效,但只能作让具体行动性的动员;

宣传在既定组织中的有效宣传,长期化和重复化,宣传也将无效,并损害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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