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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唱唱反调之八卦时评
时间: 2013-09-29 19:17:19
李天一轮奸案中各方面编写和自行理解的故事中的“细节理性主义”的误区;
李家辩护集团炒作公众舆论,故意将李天一轮奸案政治化;
李家宣传人员,将公众被炒作的反响,错读为“公众借李天一,抹黑官二代”(仍然在政治化);
李家辩护集团回避控制、证据和受害人谅解,奉行细节理性主义地政治化,决定了李天一命运;
自从李天一案出现以来,有大量的“李天一轮奸的细节故事”流传。既有“反官二代派(李家称)”传闻的谣言,也有李家自已编的谣言,还有许多自命中间派,有些甚至扣着民权律师的招牌;象仍在笔者友好链接中的“许丹律师”,因为正在做着另一起类似的未成年人强奸案的辩护生意,就按他自已的理解编写着他的故事,为自已当前案子服务。由于众所周知的中国特色,当民众持有预期中的司法腐败时,当然就有了大量针对李天一轮奸案的添油加醋。官方(未必合法,肯定不合理的)不透明,助长了这些故事,责任显然在官方。
ps:许丹律师自已写了一篇李天一案的博文,发现不妥后删掉了,但笔者已经读到了;配合其他博文,笔者对许丹的误区也基本确定了;
李蒙记者对公众的道德指责,既昭示着李家宣传集团开始运作,前记者蓝和律师担任李家“法律顾问”(从其表现来看,就是戈培尔式的宣传部长),大大刺激了公众对于此案中司法腐败的预期。可以说,李天一从此时开始,已经被李家的水军集团,推上了不归路。李蒙律师对公众的指责是道德性的,当然是不会有用的。道德是私有的,每个人都有自已的道德标准,“公众”必定是千千万万。世界上最愚蠢不过的的辩护,其一是指责公众,其二是指责受害人,其三是道德指责。这三条李家全占了,而且蓝和开始,炒作舆论变本加厉。
李家水军集团指责公众的道德,用的是违法的名义。这条理由既是牵强的,因为违法本身只针对政府行为。法院不公开其中一名成年人的资料,那叫违法,法院公开未成年人的资料,在目前实在法下,也是违法,法院泄露受害者资料,是严重违法。辩护律师如果泄露受害者隐私是违法,受害者和检控方(两者不是一回事,有人给受害者律师田参军送红花,显然搞错了)可以据此要求,忽略辩护律师的所有辩护观点。换言之,辩护方如果泄漏受害者信息,就会将自已置于极为不利的辩护地位,等同于全部承认控罪。这是蓝和的贡献。
ps1:李家水军记者等人指责公众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李家水军蓝和等人却故意泄漏被害人杨某的大量隐私;
因此李家从李蒙记者炒作“违法”开始,就已经站在了公众的对立立场,煽动着公众对司法腐败的仇恨和不信任,而公众早就对此案中的司法腐败,有着强烈的预期。李天一四岁上小学,现在才17岁的事实那怕真的是事实,也强烈地加强着公众对司法腐败的预期。李家水军集团的宣传投入,(梦鸽可能为此花的钱,可以赔偿受害人好几倍了),实际上自此至终,在向公众严厉宣判李天一“承人控罪和证据,不肯悔过,罪无可赦”。可能真的是思维方式有贵族特色,李家统帅部居然将此错读为“公众仇恨李家,借李家抹黑官二代”。
“指控公众违法”已经牵强,李家水军集团好象嫌激怒公众还不够似的,易延友还跳出来“为保护李天一,国家必要时可以镇压公众(封闭互联网)”;为此又跳出若干国产职称的法学家,为“镇压公众违法”,反复强调“未成年人”的理由。他们大概是想用未成年人的理由,强调保护李天一的人道主义,以此论证公众的毫无人性,因此镇压公众就是符合人道主义的先进性正义。如果这帮人不是这种本意的话,笔者很希望看到他们能够简简单单地自圆其说;以消除公众对他们在李天一案中的言行的“误会”,或能换得公众谅解。
李家水军就此费尽力气地把李天一轮奸案,彻底地变成了“强奸权利的封建特权的诉求”的政治化,成为“是否要镇压公众,以确立官二代(李家自称)如强奸贱人无罪的封建权利”。这种舆论立场,遭到公众的强烈反弹,是不言而喻的。李天一辩护集团,也就在事实上把中国法制的合法性,与李天一本人是否有罪摆在一起,变成了李天一如果无罪,中国整个现行法制,都是该死的。由于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绝对的真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控罪和证据,法律也从来没有强调“绝对的正义”。李天一早就让他自已人搞死了。
ps2:整个案件被炒作的过程中都可以看到,李天一辩护集团,基本上是法盲式的常识性误区;梦鸽挑人“有慧眼”或是“人以群分”;
《“疑似标题党”的实话实说,个人主义与传统是非观念强烈冲突;权利是被剥夺后,再授予给少数人的权益》
《民粹是对权利的追求,权利依赖于权力;权利要求越高,政治极权程度越高;《人权宣言》本质》
《强调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放弃追逐于权利,才能界定公共权力,脱离通往奴役之路;》
《李天一轮奸案中,最优先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法制体系的合法性;中国整个法制系统,优先处于中国公民的审判之下》
《李天一及其辩护集团全盘接受控罪与证据,并用最恶劣的态度,拒绝所有减免可能》
《上访制度应该被彻底废止,上诉法院只接受对未达成控辩共识的分歧的申诉;上诉法院未经受害人的谅解协定》
《李天一轮奸案中各方面编写和自行理解的故事中的“细节理性主义”的误区;
李家辩护集团炒作公众舆论,故意将李天一轮奸案政治化;
李家宣传人员,将公众被炒作的反响,错读为“公众借李天一,抹黑官二代”(仍然在政治化);
李家辩护集团回避控制、证据和受害人谅解,奉行细节理性主义地政治化,决定了李天一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