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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法官终身制的政治意义

标签: 罗斯福 美国 国会 最高法院 北美独立战争 大宪官 终身制 专制 三权分立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1-05-12 22:17:55

人权自主至高无上,则国会权力至高无上

**大法官终身制的政治意义;

法院是弱势部门,美国总统仍有可能“三权合一”,如罗斯福,林肯**;

国民主权原理下,地区议会的权力源自公民选举的授权,国家议会的权力,源自地区议会的授权;一切公共机构的权力,源自同级议会的授权。因此卢梭和罗素所称的“三权分立”,是违反国民主权原理的,实际上并不会改变君权神授的本质,如果本来就是君权神授的政权的话。经公民和地区路径的逐级授权后国会的权力至高无上!因为人权自主的权力,在民主社会中至高无上

司法权只不过是国会委托给法院的,最终裁决权在国会,或更高级的全民公决。将法律事务交给法院,就象将行政事务交给政府一样,也象国会能够完成大部分事务,而不需要事事全民公决一样。大法官终身任职,也是为了保证司法系统的平稳性和一致性,法治的目的不就是为了避免政策的过分摇摆吗?但**法官的独立是案内的,法官最终仍向国会负责,**须国会可推翻大法官判决,也可弹劾大法官本人。

因此象罗素等声称的三权分立,将国会降为平衡于总统(政府)和法院的一极,乃是专制君主制下的“民主改良观”,三权之上有大皇帝如卡扎菲护持着公平呢!卢梭和罗素等渲染“院外利益集团”操纵国会立法,实际上相当于说言论自由迷惑了国民的视听一样。如果国民的个体意识是信不过的,民主就是不可靠的;如果民选的国会是可以被操纵的,那么只有君主制是合理的。罗素和卢梭真的明白吗?

大法官终身制,可以削弱短期控制了国会的强势总统,(如林肯,两个罗斯福),操纵立法而回避了大法官对新法案违宪的批评。强势总统有可能通过更换大法官的人选,得以垄断对宪法的解释,从而在可能令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变成了讲政治的“政策执行部门”。这种情况在如内战发生时期的林肯,以及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体现得最明显。大法官终身制,实际上起到了抑制伟大领袖登基的作用。

典型例子就是,当最高法院裁决罗斯福新政一百天内颁布了一长串的法案(史无前例的多)违宪时,罗斯福总统就是通过借口法官们太老了,把自已的人塞进合议庭,而最终让自已签署的法案们符合宪法了。(笑笑)。由于法院是弱势的,被动的;总统与国会常常是一个政党参选的结果,一个政党同时拥有总统和国会多数偶而地发生,因此总统牵头的国会立法也要多得多,恶法的生成机会也大得多

不过,尽管就算是美国的强势总统,也只能就一连串稳定的法案的争议影响最高法院,还有更权威的国会表决,可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与东方帝国可以就小小黑律师而让法院讲政治,还是不能同日而言的。一方面说明东方帝国的政策执行确实“更有效率”,用于恶法贯彻确实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东西方“政治影响司法”,可以认为是轻重程度的不同而已,本质上都是错误的。

追根溯源,东西方古往今来的“法律”,就其起草而言,都是源自于行政官员。国会尽管掌握最高权力,但法律立法是非常专业的工作,国会议员能全都听明白就了不起了。因此只有行政官员,才知道法律需要解决些什么问题。但就最终的审批权来说,君主政治的法律审批权在君主,构成了王法;而民治社会的法律审批权,则是在国民授权的国会上。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行政政策的平稳一贯,倒没有区别

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不是最高的权威,也不是唯一的解释。国会可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案,而总统就更经常地解释宪法,象林肯在南北战争中的一系列法案和相关的演说,就起到了宪法解释的作用,为自已的战争正名。在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这三者经常解释宪法的权威之中,法院可以判总统的法令违宪;总统也可以拒绝法院的判决,要求国会表决,而法院就无此权力。法院在三权中,相对弱势。

美国一党独大的弗吉尼亚王朝;革命元老轮流坐庄——>华盛顿,亚当斯,杰斐逊,麦迪逊,门罗

北美独立战争简析《爱国者》真假情节

英国对北美有恩,还是有仇?独立运动反对英国,还是反对英王?英王的要求有那些合理,那些不合理?

英美有限的革命,有限的战争;美国独立成功的原因,是放弃了战争,实现了和解;

英国巴黎和议是高明的对策;美国费城立宪是更高明的和解;实现了全民族的和解,美国就真正地独立了

独裁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贯彻了(私有制+地区自治);美式民主的成功在(法式民主=民粹)的抵制

杰斐逊主义+弗吉尼亚)在国家主义上的摇摆;美国早期政治特色是“多地区制”而非多党制

汉密尔顿新罗马共和国的失败;汉密尔顿建立的联邦财税系统;关税高低贯穿早期美国的政治斗争

早期美国税收和关税;美国房产税不是财产税,是特许权税;债台高筑小政府,是美国两百年政治传统

美国早期银行和财税货币;美国早期银行性质相当于商业包税人

立法权是国会的,行法权也是国会的;国会立法权与司法官没有司法权;公检法不全是“司法体系”

人权自主至高无上,则国民权力至高无上;**大法官终身制的政治意义;

法院是弱势部门,美国总统仍有可能“三权合一”,如罗斯福,林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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