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现代国家社会史
时间: 2014-10-04 21: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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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身工制度能够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
日本的株式会式,本是向西方股份公司学习的现代企业经营和注册制度,但是在日本明治维新中后期的社会经济氛围中,被日本政策出于压低日本劳工成本的目的,有意地引向“有日本特色的,更和谐的”的公司体制。包身工就是其中的一种。包身工在外人看来,是契约奴;在中国文学家看来,是野蛮的,赤裸地反映出资本主义逐利的凶残,——>要害在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是国家提供了包身工制度所必须的暴力,但是在中国文学笔下的二十年代的上海,由谁提供在上海的,已经开始被淘汰的纺织业中,包身工制度所需合法暴力?
但是在日本人看来,包身工制度,却是政府(后来是藩主,老板)关怀广大武士革命群众的下岗和再就业,及其子女之就业的仁慈之举。只要武士员工们努力工作,严守纪律,工资将是不低的,而且保证终身雇佣——>可别小看“严守纪律”,它甚至一度导致一半以上的员工,在干完十年八载奴隶工,接近残废地“退休”时,非但没有积下工资,反而倒欠了工厂许多钱,却不允许中途辞职!日本没有找到包身工用刑的案例,但是在性质相同的1900年墨西哥的契约奴种植园里,对于严重欠帐的员工,则处以拷打,甚至死刑。
对于一个每周至少工作80小时,日复一日的高强度劳动来说,打盹啊出差错啊,总是难免的。但所有这些难免,就是“根据纪律扣工资”的理由。而所谓的纪律标准,却是由厂方单方面设定。换言之,厂方总是可以将纪律标准提高到足以接近扣除所有工资,同时又能够最高限度提高生产效率的纪律标准,——>马克思称奴隶工场是低效率,那是他不了解北美种植园的效率,更不了解后来德国的集中营的生产效率;如果能够把成本转移到奴隶的健康、生命代价上的话,最高效率的生产制度,是古拉格群岛,——>便宜两利,工厂很难拒绝。
问题在于,要保持包身工制度,令工厂两利,必须有合法的暴力,强制工人“履行合同”的同时,阻止工人中断合约;同时还必须有持续的契约奴的来源。诳骗可能是一个办法,但是无论是如西班牙的塔本制中,奴隶劳动力死掉90%,还是日本包身工中,有90%伤残退休,都会令后来者掂量,原来是卖身为包身工的收益,只不过是预付(通常是一半)的卖命钱!如此的话,包身工的来源就会断掉了,而且会提出更多的确保人身安全和改善劳动环境的要求。除非国家象西班牙那样,摊派塔本制名额拉壮丁,否则包身工制度自然终结。
日本明治维新的政府和墨西哥的波菲利奥.迪亚斯政府,都出于富国强兵的,“那朝那代没奴役死过人,工厂里死一个贱民,战场上少死一个兵”的良好愿望,提供了早期日本国企和藩主寡头型企业实行包身工制度所需的国家暴力;那么在当时以“缺乏国家体制”的上海,请问从那里来的必要暴力,可以确保对工人施以高墙下强制的劳动,并且不允许中止合约?——>这种暴力不一定绝迹于上海,如旧帮会(相当于工会)可以在上海保持对外来工的强制暴力,而上海当时政府就很可能袖手旁观,——>笔者强调是此类暴力的必须。
恰巧地,日本和墨西哥这两个国家,其时包身工来源的阶层,日本全国和墨西哥的印第安人部落,都有着浓厚的,本质上是奴隶制的父权制度传统。因此日本和墨西哥包身工制度的来源,本质上就是买奴隶,因此而将与其奴隶主(包括父权中的父母)的奴隶力契约,转变成奴隶本人成其为契约奴的原罪。区别仅在于,墨西哥的包身工,买的是部落奴隶主不太爱惜的贱奴隶;所以可以对其严刑拷打;日本工厂买的,就很可能是人家父母的心肝宝贝。而在中国旧上海若需要出现包身工,包身工来源,如何与同样廉价的苏北农民工竞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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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身工制度能够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