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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鄙不是犯罪,秦火火案中不存在具体受害人.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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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鄙不是犯罪,秦火火案中不存在具体受害人

标签: 造谣 秦火火 谣言 秦志晖 斯大林主义 文化

目录: 唱唱反调之八卦时评

时间: 2013-08-22 21:58:27

秦火火案的法治价值,也超过了薄熙来案;

秦火火案到目前为止,官方部门非法执法,损害了执政合法性;

秦火火“炒作案”中没有受害人,疑似的受害人也没有举证;

秦火火案在受害人举证前提下,充其量构成民事诉讼,卑鄙不是犯罪

不但李天一先生的轮奸案,其法治价值远远超过“万众瞩目”的薄熙来案,甚至连鸡毛蒜皮的“秦火火炒作案”的法治价值,都超过了薄熙来案。尽管按照笔者对天朝维稳“战术”的了解,所谓秦火火案被炒作(不是秦火火炒作),实际上是为薄熙来案营造气氛的“杀鸡儆猴”。秦火火造谣炒作案的价值就在于,到目前为止,**从实体法学的角度,此案在所有方面,司法部门都是违法的;**即如果不是法无定文,被罗织的秦火火(秦志晖)是冤案(尽管只是刑拘),就是将秦火火入案的所据之律,是恶法。此案实际上损害了执政合法性。

笔者绝无半点同情秦火火之意。实际上笔者对这些“造谣闹革命”的怪胎民主派,深恶痛绝。在利比亚战争时期以及正在进行的叙利亚战争时期,笔者甚至比天朝官方还官方,直接就指出这些海内外的洋右,是在“为革命造谣”。笔者完全不同意这些造谣革命党的所作所为;也鄙视他们的道德品格;但是卑鄙不是犯罪!当秦火火被官方,以发出了官方眼中认为不真实的所谓谣言而“领罪”时,试问如果我们每个人,是否也会我们的个人观点不符合官方的标准答案,并说出了我们对某人或革事的个人观点,也是“造谣”?

正如革命党造谣,实际上损害了他们所主张的“革命”的合法性,而无论卡扎菲是不是真的罪该万死;官府以莫须有之名刑处秦志晖先生,无论秦志晖是否认罪,都损害了天朝的执政合法性。用实体法学“受害人举证”的标准,以刑法而言,请问秦志晖和立二拆四什么的,他们“造谣犯罪”的受害人及其自行举证在那里?——>显然公诉方除了“社会利益”以外,举不出任何实例,尽管以民法而言,“受造谣之害”的受害者还是有的,如王老吉,红会等;但那只是民事可能的责任,现在对秦先生等所作的,却是“造谣”而成的刑拘。

不妨看看官方的声讨,被告人炒作了干露露凤姐什么的,赚了几百万巨款之类,算什么罪状?害谁啦?如果有具体的受害人,要就“被造谣”较真,如王老吉,(以秦火火的品性,估计此人炒作过“转基因”什么的),可以据此案行民事诉讼,但也说不上有刑拘的理由。相反,在官方传媒炒作秦火火所谓“造谣案”中,所引用的什么“英国《卫报》报道的美国自动软件,全球水军”之类,以刑处秦火火标准,即使不是造谣,至少也是传谣。如果说秦志晖个人言过其实是犯罪,那整个官方传媒讲假话,又该当何罪?这就是合法性所涉。

在秦火火被刑拘案,而不是“被谣言受害者起诉”之民事案而论,与秦火火个人品格无关的,是让中国公民不寒而栗的斯大林主义,那闻名于世的“没有受害人(举证)的正义”。当受害人都没有举证(出头),却只有公诉方的扯天扯地地的所谓社会利益时,意味着此社会利益,也可以同样的逻辑,罗织到我们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头上,只要官方某人看我们不顺眼,当然就“侵犯了某种社会利益”。这就是斯大林主义!看看李天一案中被轮奸的受害人,甚至她拒绝被轮奸,要讨回公道,也成了辩护集团嘴巴里的“有损社会利益”!

ps1:天一他妈给逼得马上利用起秦火火所谓谣言案,是否可以帮助理解,所谓“社会利益”对于贱民百姓,意味着什么

从个体价值观角度,很容易理解,官方所谓惩罚秦火火之流的小混混,是以为这种小混混真的能骗人。自然也会相信,官方自已造谣,也可以定制一些民意。但是如果秦火火编的真的是谣言,真的被认为损害了天朝的合法性,那么我等说出对天朝历史和现实政策的错误的真实的个人看法,“真实的”是否比“虚假的”更能损害天朝的合法性?“有根有据的批评”是否比“胡编乱造的造谣”“更是危害的敌对意识形态”?那么我等在天朝眼中,又该当何罪?官方的大惊小怪,不由得让人们疑虑:秦志晖这混混,会不会有时侯不是造谣

知识不可能来自他人的灌输,洗脑就是不可能的,信仰必须完全发自内心的agreement;

冒充精神病,要把公众降为性奴隶的“性学”和博士

“被轮奸而危害的利益”属于社会,不属于受害人(李天一轮奸无罪论)的社会主义

辩护律师的法内辩护,辩护集团的“非法”狡辩;社会主义成为狡辩集团轮奸无罪论的根据

为什么李天一案的法治价值,远远超过薄熙来案?

个体主义无权威,关注“为什么干预我的自由?”凭什么?我的利益在那里?

光大事件的脉冲图像和细节,被锁定的李天一预期腐败案;

秦火火案的法治价值,也超过了薄熙来案;

秦火火案到目前为止,官方部门非法执法,损害了执政合法性;

秦火火“炒作案”中没有受害人,疑似的受害人也没有举证;

秦火火案在受害人举证前提下,充其量构成民事诉讼,卑鄙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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