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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主义原则下的自然秩序

标签: 美国 私有制 自卫权 无限 攻杀 文化

目录: 知识论和交流沟通学

时间: 2012-09-08 21:11:23

私有制原则/自卫权,不允许辩论;

彼此无限的自卫权,构筑个体主义原则下的自然秩序

公有制传统中令人啼笑皆非的误区,总是以为针对私有制的犯罪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为私有权益是神圣可以侵犯的,以为无辜者是神圣可以侵犯的!只需要犯罪分子嚷几句公德哲学信仰之类,无辜者只能就“人权让他们侵犯若干成”,与犯罪分子达成所谓“妥协”,或者是在被侵害的进行时中,永无休止地跟犯罪分子“哲学,公德,辩论,真理,议事规则”……,可笑吗?但您自已一直以来是怎么干的?

类似一个现行公共场合强奸的犯罪,却强求受害者跟罪犯“非武力”“议事规则”“哲学,辩论,信仰”,却可以指责旁观者“袖手旁观”!试问如果连受害者都不允许反抗,那么旁观者除了辩论辩论“公共场合强奸时的公德”,还能干什么呢?可以肯定,远在真理被辩论出来以前,无数亿个受害者,已经被强奸,被杀害,早就化成灰烟了!这个例子不知能否说明,“私有人权原则是不允许辩论的”。

从私有制原则出发,现行的强奸(杀人,等)犯罪,不但受害者可以用任意方式无限自卫,(薛兆丰在邓玉娇一案中以“(犯罪者的)生命无价”为由,否定受害者可以反抗这一原则),任何旁人都可以拔刀相助,——>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须,不是义务!当然也不是道德!类似于对于体制性的现行侵犯人权,如计划生育,任何受害者可以对体制内的赞同者作无限自卫!是“可以”不是now的义务。

“侵犯人权+体制内+支持者”三个条件,已经排除一切“无辜”的可能性,确认即使可能被剥夺生命者,必定是犯罪者本身,尽管只是集体犯罪中的一员。对于没有满足“体制内”条件者,虽然而不具有优先级,但也并非是不可攻击的。这就类似没有亲自在公共场合强奸的行为人,不因为其喜盈于色地在受害者的哀鸣中赞美活春宫,但因为其自发地“维持秩序”的行为当然也可以自由将这种人攻杀

人权私有制的原则,可以对任何现行的侵犯人权的罪行,作相应程度的反抗直至将其攻杀!——>注意是“现行”,不是“过去时”,后者将归于“报复”“惩罚”,在法学中属司法追诉的范围已经不再适用“正当防卫”,——>让一些迷恋传统公有制的信仰人士哀鸣“皇帝和教皇将解放全人类”秩序不再,企图否决每一个体的受害者(和旁观者)反抗的天赋权力。人权无限自卫仅适用于私有制原则。

个体受害者拥有反抗(直到无限)自卫权的(私有制)原则的社会中,固然会出现一些施害者及其粉丝(自发卫道)自作自受的不幸丧命或伤贱,但却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私有制原则,彼此天赋的私有权力,是不允许侵犯的,否则就将面临受害者无限的自卫权,同时赋予旁观者可将其自卫地任意攻杀的权力!而无论这些施害者及其粉丝卫道,在他们自已的哲学和信仰,自以为神圣不可侵犯。

这就是私有制的个体主义原则下的,自发的秩序彼此自卫权构筑的他律,构筑了个体必须自律于私有制的个体价值观,才能避免被广泛攻杀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了个体的生存成本,为彼此的基于利益的互利合作的妥协,提供最基本的条件因此没有私有制原则,没有个体无限的自卫权(如美国持枪的个体权力),没有对于任何侵犯人权的现行犯罪行为的,拔刀相助的无限权力,也就不存在妥协的本身

让那些迷恋哲学,迷信“一切都可以争论”的人,明白私有制原则是不可以争论的,否则别人是可以将他们自卫攻杀的,也让更多的人知道,并不需要通过争论“高人一等,有面子”才能实行自卫,那么自然会加快“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文明进程,自然地在社会基层构筑个体价值观的私有制的自然秩序,——>注意“加快”不是建构,“转变,改变”也不是建构。基于利益的自卫,当然也不是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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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实证只允许陈述/验证,不允许辩论;妥协基于彼此利益的让步,不存在“观点的让步”

私有制原则/自卫权,不允许辩论;彼此无限的自卫权,构筑个体主义原则下的自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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