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法律
人权
创造价值
必要条件
正当防卫
自由选择
利益
价值观
邪恶
极恶
目录: 社会阶层分析利益博羿
时间: 2010-01-30 19:17:55
普世价值观中邪恶,和邪恶的“极”,和正当防卫
邪恶程度的标准,就是利益行为的效益角度上的“负目标”,与邪恶成正比!以这样的邪恶标准计,一些无私小民的邪恶,超出了所谓的贪官和特权卫士恶棍。人性本私必为善,那么第一种邪恶,就一定是无私了。因为无私者,如果从无私主体来看,必定就是负效益为目标。这指的还是真心实意无私的人,才是天生就是邪恶的人,象一些读者吹嘘的焦雷之类。事实上,天生的无私是不存在的,如果不是虚假的,就是虚伪的。
进化论决定了任何负效益的生存策略和个体,必定早已灭绝;至少是很偶然个案,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生存的价值。这就决定了“无私”者,必定是虚伪的;如果不是假的,就是要他人无私而非他自已无私。这样一个转换,无私者又重新变成了有私,只不过是很不光明磊落很不诚信的“自私”罢了;不过,相对“绝对无私”而言,邪恶倒是少了几分。这时邪恶是目标策略愚蠢,没有到达正效益目标的邪恶,而不是天生就是以负效益为目标的极邪之恶。
交换创造价值,就在于利于已时也能利于人,是人类“社会性”本能的价值体现。甚至包括人类与犬科动物的合作,都是社会性的表现,完全解释了包括同性恋和宠物收养上的“利已”。人性本私能为善,就在于通过交换,构成了互利的合作。损人利已的自私行径,并没有违反“人性本私”的基本属性,但是却破坏了“交换创造价值”的合作条件,也就是中国人常说的“没有诚信”。
因此,人类社会的所有善之源,都在对于作为生存原子单元的权益的尊重,和对交换权力和自由的尊重;后者,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权是在交换条件下生存的最原子单位。而人类社会的一切恶,都是对人权利益和交换的侵犯,和对人权作为价值判断的原子单位的天然权力的侵犯。所有的邪恶,最终不是破坏了交换创造价值的基础“人权”,就是破坏了交换创造价值的诚信合作条件。也就是破坏了人类社会生存的条件,或称,“反人类”!
人类所有行为都最终服从((行为效益=(行为利益-行为成本))>0)的生存进化要求。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最邪恶就是对这一进化要求规律的违反,即(邪恶程度=行为负效益=(行为利益-行为成本)<0)。邪恶的标准对于个人,或者群体整体都存在,象要求中国人民不惜一切代价服务于全人类的解放,这种马恩教条,就是一种极邪之恶,因为,这种“无私”的主义,是以负效益为目标的,目的只能是毁灭中华民族本身!买办极权利益卫干称之为爱国情操!
“人性本私”既然是人性的本能,损人利已的事尽管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最终也是损害了自已。“交换创造价值”,逆定理就是“损失他人最终将损害自已能够合作互利的对方实体”。因此,构成邪恶的最必要条件,就是“明知人权利益和选择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边界”而侵犯之!!”。但是,正当防卫也损害了他人,也是一种“损人利已”的行为;因此,侵犯人权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由于进化论决定了真正天生无私而成的极邪之恶,是根本上不存在的。人权自然体因为知识局限,也就是“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在与大自然和社会其他个体交换的过程中出现了效益亏损,应视作意外而不是邪恶的本身;但是“亏损”的负效益是构成邪恶的第二个必要条件。自然人对于未来利益行为方案的判断是有可能出错的,出错本身不是邪恶,沟通可以消除错误的因子。因此,邪恶的第三个条件沟通障碍。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构成邪恶的三个充分必要条件就是:
1)侵犯了人权利益和选择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边界;
2)行为个人本身在这种侵犯行为中利益亏损;
3)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沟通障碍;
根据人权普世的价值观,人权是价值判断的原子单位。因此,作为被邪恶侵害的客体,是无法对第二个必要条件,即对施害者的主观作出判断的。因此,一旦第1和第3个条件成立,自已的人权利益被侵犯而无法沟通,那就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如有必要,消灭侵害者肉体本身,而不能算是侵犯人权。因为,对这种侵害及其施害主体的消灭,尽管“侵犯了人权利益”,但是对自卫者本身行为利益是“减损盈利”的,并且维护了“交换创造价值”的社会基础,因此,是对人权是维护,而不是侵犯。法律名词,称为“正当防卫”。
《普世价值观中邪恶,和邪恶的“极”》
后一篇:邪恶的三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