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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9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庄瑷筠台湾台北报导)教育部于4月修正“教师解聘办法”后,上路已逾5个月,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19日指出,日前教育部以函勘误方式,删除第58条中“校长”两字,已涉及程序变更,应循行政程序法做修正。教育部澄清,本次解聘办法“勘误”,均属于法规错漏或误植情形,并不涉及实质修正。 为强化防制校园霸凌以及汰除不适任教师,教育部于4月17日修正发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或资遣办法”,后续于9月以函周知各相关主管机关,勘误该办法第9条、第58条、第62条条文内容。 全教总法务中心执行长林金财表示,该解聘办法是《教师法》授权的子法,属于法规命令,无论是订定或修正都应按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林金财指出,为避免产生两轨以上调查程序,第58条明定校园霸凌事件行为人同时包括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教职员工及学生等复数行为人时,无论是生对生、师对生的调查都统一并到校事会议调查。 林金财说,教育部于9月发函“勘误”解聘办法,其中第58条将“校长”两字删除,他认为这已属重大异动,未来当行为人涉及校长时,恐怕非由校事会议调查,而是回到主管机关的霸凌防治委员会调查。 全教总理事长侯俊良表示,经全教总检视该3项条文,除了第 9 条为项次误植、第62条第2项缺漏一个“日”字,符合针对错漏字、误植等修正的“勘误”定义外,但是第58条条文以及说明文字却删除“校长”两字,已是程序事项变更,以“勘误”方式处理明显不符法制程序,呼吁应按规定践行法规命令修正程序。 对此,教育部回应,现行校长涉及的霸凌事件,皆由主管机关负责调查,今年4月同步修正的“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解聘办法”第5条第5项,也已明定行为人同时包括校长时,由主管机关并案,准用“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不适任事实调查处理办法”,因此配合勘误删除“校长”2字。 教育部强调,这次解聘办法的勘误,均属于法规错漏或误植情形,并不涉及实质修正。 责任编辑:郑桦 相关新闻:编辑推荐: 本文转自大纪元(国内需用翻墙软件才能访问) 下载翻墙软件浏览原文:“勘误”教师解聘办法惹议 教育部:不涉及实质修正 手机上长按并复制下面二维码分享本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