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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协会及李天一案的“被处分”七名律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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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协会及李天一案的“被处分”七名律师;

目录: 唱唱反调之八卦时评

时间: 2014-06-14 22:06:32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63a64d0102eiu1.html

北京律师协会及其对李天一案涉事的七律师的“处分”;

北京律师行会对李天一案中出场的七名律师,作了象征性的的处分。因为搞不清楚,咱中国这些行会,到底有多大程度是官办民营的,多大程度是自发的,多大程度是官助民办的,等等,简言之,笔者搞不清楚,俺国的律师行会,有多少官授的封建权利。所以笔者也就搞不清楚,所谓的“处分”是什么意思,最重的处分又是什么。比方说“开除出北京律师协会”,那又意味着什么?不大可能是“从此不能在北京接业务”,毕竟北京的律师也经常到上海接业务。当该协会是完全没有封建权利的话,则应该“辩护职业”并非律师专享。

律师本来不是职称,而只是对职业的称谓,因此在真正法治的社会中,不应该有“非法作为辩护律师”的违法条款。只要诉讼委托人认为是好的,他可以选择自已辩护,也可以选择法盲辩护,也可以选择泼妇辩护,当然,如果说律师是最有可能带来案内的利益的话,选择律师辩护,也无不可。所以在这样的社会中,医生联合会,是对医生行业自律质量的认证和宣誓,律师行会本来也应如此;而不应成为排他性的封建权利,及相应的“非法行医”(已经在17世纪英国,被ECoke法官推翻)“非法辩护”之类,志在打压竞争对手的罪名。

ps:比较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位律师,就是古罗马的西塞罗原意就是“诉讼的代理人”

如果是完全法治的,完全没有封建权利的律师行会的话,它的性质就类似于麦当劳的加盟,加盟者不但需要缴纳费用,还需要服从该“麦当劳标准”的监管;但退出麦当劳连锁,尽管不能再卖麦当劳的产品(有专利),但仍然可以卖汉堡和炸薯片,损失的是麦当劳商标带来的溢价和客流。如果北京律师协会是这样性质的联合会,那么处分谁不处分谁,完全是该行会的内部事务,只要不超出合法界线,(如ECoke审的那案,伦敦医生行会以非法行医罪,拘禁一游医24小时),终审权在该行会内部,它甚至可以开除任何人,of course!

ps:麦当劳加盟连锁店,正是典型的“宣誓标准”的利益有好处的例子

笔者以此角度去理解北京律师协会,对李天一案中所谓七名律师的处分,只是表明了在北京律师协会的视角,对于此案中的律师所为,影响该行会日后商业信誉的可能性的个体观点,——>尽管是行会,但作为整体法人的共同意志,仍然是个体的观点。因此笔者不称其对与错,仅仅作为潜在的可能会委托律师于代理业务的消费者,去理解北京律师协会在李天一案中的立场,以及合适与否。该协会在案件过程中保持沉默,案后才处理此事,完全正确;也是避免落和干预律师个体业务的口实。如果它是民办的,则它不可能干预司法独立。

该案处理中的王冉律师,笔者几乎已经完全忘记有这个人了,不提。该案中的兰和,并不是李家的辩护律师,而是李家的宣传部长,从事的不是律师业务。律师协会如果没有“禁止律师从事辩护以外的生意”的条款,似乎没有惩罚蓝和的理由。但如果是按照“过分缺乏法律常识,严重损害北京律师的商业信誉”的话,周翠丽,兰和和雷海军,都应该被开除出律师协会。雷海军此人,只不过是顶着律师帽子的一个水军法盲。周翠丽缺德,也严重损害了委托人,不开除她,这个律师协会不知干什么吃的,给人印象是官办的骗子协会。

李在珂看似缺德的法盲,但是作为魏家的委托人,成功地把李天一等装进了陷阱,以污点证人兼抢先认罪作赔的方式,让魏家几乎完全免除牢狱之灾,是此案中就结果而言,最成功的律师。胜者为王败者寇,李律师没犯法,就是合法的辩护。律师协会和李天一他妈,他们认为李在珂手法是高明还是缺德,那是他们两家的私事,外人不便插嘴。陈枢的错误是,当他已经不是李家委托人以后,重新暴露出水军法盲的本色,他只是“心在流血”,算他走运。而受害者的民事委托人田参军,大概是给律师协会拉来陪斩的,看不出有什么过错。

ps:只要对比一下美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是轻微的违法到调解庭)在成年人法庭受审,完全公开信息,就知道田参军什么错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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