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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明社会进化史
时间: 2011-07-25 22:03:59
维系奴隶社会的方法是“等级升降”;
**奴隶社会除了皇帝和独立诸侯外,几乎所有人都是奴隶;
奴隶主不能对奴隶为所欲为;奴隶为什么情愿受罚?
处理不听话奴隶的方式和纳粹的灭绝营**;
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为强调阶级斗争,对奴隶制意识形态形式的丑化,造成了一种错觉,那就是奴隶社会的奴隶们,个个都是生不如死,靠极少数野蛮的奴隶主的军队(谁组成奴隶主的军队?)镇压而维持着。这种(现代)几乎没有多少人想到要怀疑的标准答案,与历史事实并不符合。事实上,奴隶社会的维持,最重要不是军队的镇压,而是奴隶之间内在等级的维持;上层奴隶是镇压下层奴隶的工具。
所谓奴隶就是没有私有财产的权利,本身属于奴隶主(国家可以成为奴隶主的本身,即国家奴隶制),生杀予夺理论上取决于奴隶主,奴隶主是对奴隶的最高君主。谴责“私人奴隶制”的正义人士,却普遍性地赞扬着国家(即皇帝,或多数人暴政)的必定公正,而对于国家奴隶制赞美有加。很难让人相信,他们追求的所谓正义,真的是因为人权被侵犯了,真的是因为有人成为了奴隶。
当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谴责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时,用春秋式的文学艺术渲染着奴隶们毫无人身自主权利(of course)的悲惨时,他们似乎忘记了,那是一个父权社会,也是一个氏族依附的社会,同样也是一个城邦主宰个人命运的社会。在希腊罗马社会,不但奴隶本身是没有人身权利的,为人妻子作人儿女,也是没有人身权利的。从法律权益上而言,罗马人的儿子,比罗马人的奴隶,权利上甚至更低一等。
一个罗马的奴隶如果赎回了自已的自由,从此就是自由人;但是一个罗马人的儿子,却可以给父亲卖了N次后,仍然是父亲可以再卖的奴隶。一个罗马的奴隶如果给主人残杀,尽管法律不能判这个主人有罪,但任何人都可以将这个主人告到城邦神庙里,判其残害生命“渎神”,成为“不受神保护的人”(相当于基督教的“开除出教”),意即任何人可以处死他;法官当然就不再受法律条文的约束。
所以希腊罗马的奴隶主们,都不象文学艺术所述那样,真的专门拿奴隶虐待着玩。虐待狂会有几个,但虐待狂本身的风险,不比被虐待的奴隶小!希腊的奴隶,特别是古风时期的奴隶,更接近于是花钱买进家庭的劳动力,类似于中国文化中的“义子,养子”,算作家庭成员,受到家庭主神的庇护。如果希腊或者罗马的主人对奴隶委实不满意,不是杀害之,而是卖进“处理场”。
奴隶内部有大量细分的等级,细分的等级之间的升降,构成了对奴隶奖惩最重要的压制力量。斯巴达社会远不是传说中的“两个阶层”,事实上斯巴达社会至少已经数出了七个社会阶层;即使是在战争中,拉西第梦人也只占十分一左右。而在斯巴达社会中,处于奴隶地位的希洛人中,却有着比法定从军的拉西第梦人多得多的,也是富得多的富人。(参考希洛人购买自由一次支付900塔兰白银事)。
对奴隶的威慑不是“杀”,而是贬入低级阶层;为了避免被贬,奴隶自已情愿挨打,挨罚;更不要说听听话话了。希腊的奴隶“处理场”是矿山和采石场。矿山的奴隶平均寿命大约只有几年,条件恶劣的叙拉古的石场,半年工夫就把几千名雅典战俘弄死了。而罗马的奴隶处理场,一是舰队的桨手,二是矿山,三是送到角斗场上当菜鸟。所谓菜鸟,就是专门给王牌角斗士“送菜”“送宰”。
通过制造一个处理“不听话的奴隶”的处理场(类似于纳粹的灭绝营,纳粹的集中营也是分等级的),大部分奴隶就都把希望放在老实干活,博取主人欢心上。奴隶主也象“藏富于民”一样“藏富于奴”,让奴隶能保有自已的财产保留赎回自由的希望。考虑城邦对私人的财产,同样是可以予取予夺,今天的公有制帝国,也认为私人财产首先属于国家。那么希腊罗马的奴隶就说不上有多悲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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