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Latest commit

 

History

History
103 lines (44 loc) · 9.07 KB

世界观方法论和意识行为的参考定义.md

File metadata and controls

103 lines (44 loc) · 9.07 KB

世界观方法论和意识行为的参考定义

标签: 宗教 法律 实证 人权 哲学 行为 伦理 世界观 方法论 信仰 理论 信念 科学

目录: 科学和世界观和进化论

时间: 2010-02-11 12:49:42

在本博的讨论中,对于意识,“知识”,“逻辑”,“哲学”,“实证”,“信仰”,“理论”,“宗教”,“信念”,“模式”,“行为”,“对象”等概念,同样出现了混淆。笔者不对故意的,或因理解能力不足而导致的概念偷换加以澄清,仅对本博常用到的以上概念,加以补充说明的定义。

意识:个人对世界的所有感知信息的集合;

人权:能够解释自身权益的意识主体的行为和意识的集合。人权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构成对社会认识的个人角度的实证支持。根据这一定义,人权就是个人利益价值判断的原子单位,并且,人权等价于利益本身,因为利益是由人权加以解释的**。**

**模式:为具体利益目标的固定的意识集合;**生物学中模式的描述,称为“反射”。

**行为:从利益维护角度可以理解的语言和动作的集合;**这里等效定义“不具备可理解的利益目的的语言和动作,并与他人利益相关,他人可视为之攻击性邪恶,或者是精神病”。按人权标准,你也没有义务为他人的精神病或者装疯下的邪恶行为负责。

哥德尔逻辑:能够被理解的声音图象和符号的集合;

简义逻辑:逻辑,是具有可重复的和他证性的结论唯一的信息序列”,是哥德尔逻辑的子集;无特别声明,“逻辑”将指“简义逻辑”。

数理逻辑:公共定义,是逻辑的子集;

知识:

广义知识{人类社会所有逻辑的集合;}

狭义知识{个人所掌握的所有逻辑的集合;}

科学知识alias科学理论{具备科学实证性支持的所有逻辑的集合}

对象:描述特定事物边界的能被理解的,不存在歧义的单一(unique,独特)的逻辑集合;

歧义:对象定义边界不清晰,与其他对象存在明显耦合关系;或存在同义反复,或存在同义不同名,或同名不同义的,所有不能满足对象定义要求的,不能被理解的逻辑组合方式。

实证:符合科学三要素的对象集合;参考科学三要素;和人类社会认识的实证集

未经定义的概念(定义):他人无法理解的“属于表述者个人的意识片断”。

真理:人权所能理解的结果与预期相一致的模式和行为的集合;

真理标准:验证模式和行为结果的可被理解的无歧实证;

断言:被人权个人认同,作为他人与之沟通,必须首先加以同意的逻辑集合;

信念:断言的集合;

信仰:被人权个人认同,而不被其他人理解的实证所支持的逻辑集合;

宗教:被多于一个人所共同认同的,但不被其他人理解的实证所支持的逻辑集合;

哲学:不具备实证支持的所有逻辑的集合。

单一断言规则:任何科学理论都必须有一个,也只能有一个,与其所有结论具备逻辑关系的假设断言作为依据;如有多于一个断言,则也可以归结为一个,或从一个导出;简称为“单一断言规则”。又称“天无二日,法无二纲”。

科学体系:基本逻辑论据是符合实证要求的科学理论,是科学理论的子集;

科学理论:基本逻辑论据没有得到实证证实的,但是符合单一断言规则的逻辑体系;科学理论与伪科学的交集;部分科学理论是伪科学

伪科学:基本逻辑论据被证否,或不符合单一断言规则的理论体系;伪科学是与科学体系排斥的集合;

理论:理论就是仍具有多个断言,或结论不具逻辑关联的或其逻辑关联不能被理解的信息集合**;科学体系,科学理论和伪科学,都是理论的子集。**

对哲学的定义意味着以上包括{断言,信念,信仰,宗教和理论},都可以归属于哲学范筹。由于自已的人权是已方哲学的实证支持;对方的人权是则是已方与人沟通的实证依据,对方的人权意味着对方的利益。这就意味着对方“与利益无关的哲学”,用之双方与对方有关的利益的公共讨论,必定是侵犯他人的权益的,至少对方可以持此怀疑,并具有在对方权益范围对你的裁决权。因为人权作为知识的实证基础,必定与利益关联,也就不存在“为了哲学而讨论哲学”的沟通的可能性,除非,对方预先同意你的哲学。

这里特别说明**,“从权益需要征得他人同意的场合”,或者说,“他人有权拒绝的场合”,就是公共讨论**。象在本博,笔者是有权拒绝的,尽管笔者从来没有删贴,试问,笔者真的没有这个权力吗?并且笔者已经声明不要使用哲学,约定有私的人权产权利益为纲的是非观,参与讨论的博友也同意了;那么即使不从笔者出发,在博友之间,也达成了“有私”的规则。这全都已经是公共讨论。任何人都有利益观点的发言权,不等于“任何人有侵扰他人私人范围的自由”。

由于哲学的私的本质,对于公共问题,一切哲学为依据的结论,在对方看来都是断言;当对方拒绝你的断言,并且不寻求你的解释时,而你仍强行非你的所有的公共领域解释你的断言结论的哲学根据(私)的,就是对对方的侵权。用这个要求,可以认为,在清真寺中宣读圣经,是对伊斯兰教徒的亵渎;反之亦然。因此,所谓“强加于人”,就是在他人的权益领域,未经他人同意而强行推介自已的观点,或者在彼此共同的权益领域即公共领域,强行推介自已的哲学根据,就是“强加于人”。这个标准,也可以视为“适可而止”的边界。

那么有了自已的哲学,如果你认为是有用的知识(你有这种权力),怎么让别人知道呢?答案就是在你的权益范围内,公开这种你认为正确的东西,让公众选择。举个例子说,出版;出版物是你的权力,你的权益,没有损害任何人(不是按中国现状);开个博客,在你的博客里你拥有权益;在不禁止派宣传单的地方派宣传单,在不禁止喧哗的地方“大声疾呼”,……,当然,别人也有认为你是一个傻逼的权力。那是你让别人讨论你私的哲学,就要接受人家讨论结果负面的可能性。

伦理:个人证明个人自已的行为是道德的哲学体系;考虑到“人权是价值判断的原子单位”,个人价值依据无需向他人先验证明,因此,“伦理”从根本上就是一种“吃饱了撑着的”学问。

道德:个人的行为规范;道德的性质是私的,是人权内在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公德”一说。公德存在,则意味着该处社会法制的不完善。“很多人认同”的道德并不是也不是“公共的道德”,道理与“很多人的共同利益,不等于社会的利益”,否则就出现“剥削有理”了;它的本质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不是民主”的人权定律。换言之,任何违反人权的道德,都将是最根本的缺德,并将受到社会的相应惩罚。

法律:公共的行为规范

狭义的法律是公民社会的规律:不违反人权普世价值观的公共的行为规范

广义的法律不受人权的限制:**能够被维护的公共行为规范。**在此定义中,如果维护法律规范的社会力量来自公民社会的法律框架,就是狭义的法律。如果维护力量来自君权,符合广义的法律,而异于狭义的公民法。因此,可以称之为皇法。法律不是至高无上的。受人权普世价值观的约束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封死希特勒式的极权“合法执政”的可能性。道德和法律的边界,通过“民主法则”或“外来维护力量”,实现了无缝衔接。在公民社会里,“民主法则”与“维护力量”等义。

意识形态定义:专用于东方马恩哲学理论战线,有两种选择性定义。参考《什么是意识形态

前一篇:定义:文明,文化,民族和国家

后一篇:反对转基因是吃饱着撑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