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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社会阶层分析利益博羿
时间: 2009-06-12 15:55:21
公务员“学费”强行要求纳税人承担是一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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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称和疑似公务员读者就邓玉娇事留言“为什么要调查妨碍司法公罪,难道对公务员就疑罪推断了吗?”,“我是一个公务员,我不认识巴东任何一个人,我希望邓玉娇判轻点,我就是看不惯你们这些人把"邓玉娇事件”炒得沸沸扬扬永不平息。社会就是让你们搞坏的。”,批评这类先进性留贴的道德任务是小学作业,笔者暂免。笔者想说,“妨碍司法公正”不一定抓出什么坏人,抓出不称职的公务员的机率,可能性更多,————或者是有意妨碍司法共证,或者是专业水平不足,调查,不就是取证吗,怎么是疑罪从有呢?
但是,公务员是一种工作,不是一种“私利”。公务员工作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学费,公务员的“学历”,却是公众买单的学费。可不是公务员的特权。工作错误造成“司法不公正”,“行政错误造成的损失”,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却可能构成犯过。犯过者,不需要入狱,但是,需要“下岗”!
永远犯错不受处罚,让公众交学费,是一种特权。不少公务员已经养成了这样的特权意识。所以才会《强制要求邓玉娇杀已爱国》,维护公务员的犯错误的特权,所谓的无需廉正公平高效就可以拥有的“公信力”。这样我们通常会看到广大没多少特权好处的公务员,自发性促进《官民二元》社会对立,一方公务员有过,八方公务员爱国。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官须无私》一文给删掉,原因可能就是揭示了,公务员之官其实是有私的,所谓官官相护的爱国,实际上,维护的很可能就是犯过犯错交学费不受惩罚的特权。
从司法上说,疑罪从无;但是从行政上说,疑过从有,要下岗;别说疑过,就算是“疑无功”,也是“有过”了;因事设人,没功没用就是有过,就要下岗!这样才能精兵简政。凭什么,要搞吃饭财政,凯恩斯主义,让老百姓没完没了的替公务员犯错交学费?既然说是国际接轨,那么国际民主社会,公务员除了一份工资,没有任何特权,为什么就不接轨啦?公务员所有犯过,都要自咎,由公众决定公务员是否下岗,为什么就不接轨了。国际社会公务员自已教育的学费,自已犯错的学费都是公务员个人付的帐,为什么到中国就是公众纳税人被动的负担?
这些都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和马教共同认同的《绝对的价值观》,中国今天的问题只怕不是“人心不古”,“见气日下”,而是“人必不今”,“风气未上”吧?《传统文化》?《道德治国》?
很多人不了解中国这个社会,现实是“你看得见的大腐败,其实都是小得不得了的小腐败”。笔者作这样的一个描述:
(行政冗员的损失)>大于>(行政错误的损失)>大于>(行政低效的损失)>大于>(所有公务员公费消费)>大于>(小集团合法贪占公共财产)>大于>(少数贪官贪污的损失)
贪官贪了多少钱,其实已经无关紧要了。这才是为什么反贪反不出廉政的原因。可以说,反贪本身有成本,但无论如何反贪,充其量只是改善了“公信力”,让大的损失来得更顺当。如果不是寄望于《道德治国》的话,所有人都看到,“政改”,让公务员的学费,和公务员集体性“合法的贪占公共财产”,是唯一的出路。《行政监督不可能减少腐败》,期待传统清官文化的中国社会,会慢慢醒悟的。
中国人民关心反腐败,并以世界上也存在某种腐败,作为中国社会腐败有理的面子工程。但是,如果说在中国,大数偶然的腐败只是不重要的矛盾,反腐败应着眼于《毛式极端的小小特权》,更应着眼于公开的、合法的小集体特权式腐败,又有多少人意识到呢?
《官是无私的》!因为官只是一种工作。《民是有私的》,因为民是要生活的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官,只不过是就业于“官工作”的民。因此,官是要透明的,民是有隐私的。官的学费成本,作为为官的条件,应由官位之民承担。而不是作为官的特权。“官”不是人!
官就象我们应聘找工作一样的工作。官的工作提供了薪酬,官,就是无私的。官的学习成本,是要作为行政成本的一部分。无私的官不合格,就要下台。而不是代表了永远先进性的皇帝老子。象一样官左唱毛帝国好,美帝国主义腐朽的同时,却公费或私费地把子女送到美国读最昂贵的大学,买最昂贵地产,体验最昂贵的腐败量。这类见识了美帝国主义腐败的人证明美式民主有多么地糟,请问,是否成功说服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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